2009年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8月26日,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在公司十二楼会议室召开监事会特别会议。
会议应到人数三人,实到三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树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监事一致通过了《关于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的决定》(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对公司财务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是对全体股东负责,也是完全必要的,望公司董事会尽快付诸实施。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09年9月2日
股票简称:海南椰岛 股票代码:600238 编号:临2009-022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8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09】3号)、《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09】4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如下:
一、《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海南证监局于2009年6月至7月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子公司椰岛集团洋浦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洋浦物流)违规开展期货投机业务。
2008年2月,洋浦物流转入星海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北方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等机构的期货投资资金共4758万元。洋浦物流在星海期货和北方期货2008年的交易明细显示,大部分期货交易为投机类型,如洋浦物流2008年1月至3月橡胶的库存始终为300吨,1至2月白砂糖的库存始终为15800吨。2008年1月4日,洋浦物流通过在星海期货设立的交易帐户买进800手的ru0805合约(橡胶每手5吨,800手合计4000吨),并于当天平仓;2008年1月8日买进200手(合计1000吨)的ru0805合约,并于当天平仓;2008年2月16日,分别买进500手的SR803合约、1200手的SR805合约、1000手的SR807合约、1071手的SR809合约(白砂糖每手10吨,上述合约合计3771手共计37710吨),上述合约均于当天平仓。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
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提醒公司关注期货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并严格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从事期货交易,建立有效的期货交易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应当在2009年9月30日前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关于对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证监局于2009年6月至7月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公司2005年公告和实际执行的坏账计提比例是:1年以内5%;1-2年,10%;2-3年,30%;3年以上,100%。2006年,公司调整了坏账计提政策,新的坏账计提比例调低为:1年以内,3%;1-2年,10%;2-3年,30%;3年以上,50%。2007年、2008年,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坏账计提政策仍为2006年确定的比例,但在这两年年报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又临时决定将坏账计提比例提高为:1年以内,10%;1-2年,30%;2-3年,50%;;3年以上,100%,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公告。因此,公司2007、2008年实际执行的坏账计提比例与年报披露的坏账计提政策不一致,且年报披露和董事会决议所列的坏账计提政策也不一致。此外,公司2007年、2008年实际变更了坏账计提比例,但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汇集准则第28号—会记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二) 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完整
公司未将实际控制的四川邛崃市川源酒业有限公司纳入2008年报合并范围,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三) 部分销售会计核算不准确
2008年,公司子公司洋浦物流将向广东中谷子公司广东省徐闻县大水桥糖厂有限公司、雷州市唐家糖厂有限公司、雷州市雷高糖厂有限公司、徐闻县前山糖厂有限公司采购的18800吨白砂糖,后又销售给广东中谷,并确认销售收入5571万元。洋浦物流向广东中谷采购白砂糖的同时,约定对方回购。
从洋浦物流和广东中谷及其子公司的白砂糖购销活动看,实质为售后回购,是企业之间的短暂融资行为,商品的所有权实际没有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洋浦物流不应确认向广东中谷销售白砂糖的收入。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先要求公司在2009年9月30日前对上述三个问题予以改正,且及时披露整改报告。
公司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海南证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公司将根据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在2009年9月30日前进行改正,并于2009年9月30日前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