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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股东股份司法划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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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
    2009年09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进行分红。经本公司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截至2009年8月31日,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为185,503,981.21元。本公司决定以2009年8月31日的可供分配收益为基准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00元人民币。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09年9月7日

      2、红利发放日:2009年9月9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的份额资产净值(NAV)确定日:2009年9月7日

      4、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09年9月9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09年9月9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由红利转得的基金份额将以2009年9月7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本公司对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进行确认并通知各销售机构。2009年9月9日起投资者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由红利再投资转得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寄送的对账单。对账单上显示的分红方式为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确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本公司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寄送对账单。如未能如期收到对账单,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致电本客服中心并要求补寄。

      4、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2009年9月7日)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020-83936999或95105828(免长途话费)]确认分红方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或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规定时间前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5、 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修改分红方式后,在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

      七、风险提示

      本基金分红并不改变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因此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情况,可到办理业务的当地销售网点查询,也可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免长途话费)或020-83936999]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