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财经中国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公司·价值
  • 11:调查·市场
  • 12:车产业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机构动向
  • A4:资金观潮
  • A5:市场趋势
  • A6:市场评弹
  • A7:数据说话
  • A8:市场纵横
  • B1:披 露
  • B4:数据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2009 9 4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B1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15版:信息披露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海富通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09年09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B9版)

    (8)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08

    联系人:詹全鑫 张大奕

    网址:www.gdb.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或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com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联系人:张小波

    www.htsc.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或95565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1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联系人:邓寒冰

    网址:www.sywg.com.cn

    (1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888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沈东燮

    网址:www.gf.com.cn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联系人:吴宇

    网址:www.dfzq.com.cn

    (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长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李洋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联系人:袁月

    网址:www.pa18.com

    (26)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联系人:俞会亮

    网址:www.bigsun.com.cn

    (27)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浩民

    客户服务电话:电话:0532-96577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2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联系人: 潘锴

    网址:www.nesc.cn

    (2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联系人:谢亚凡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3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3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3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3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4)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联系人:钟康鶯

    网址:www.xcsc.com

    (3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36)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公司总机:010-65051166(北京);021-58796226(上海)

    联系人:易建军

    网址:www.cicc.com.cn

    (38)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联系人:李薇

    网址:www.e5618.com

    (3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网址:www.cnhbstock.com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5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 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 8600

    联系人:吕红

    联系电话:021-31358666-8776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第六节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09年8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第879号文核准。

    (二)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募集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投资者也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五)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场外认购费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不高于5.0%,实际执行费率结构如下表:

    业务类型金    额费率 
    认购认购金额 ≥ 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 ≤ 认购金额 < 500万元0.4%
    100万元 ≤ 认购金额 < 200万元0.6%
    50万元 ≤ 认购金额 < 100万元0.8%
    认购金额 < 50万元1.0%

    (3)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的,即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2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0%)=9,900.99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900.99=99.01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00.99+5.20)/1.00=9,906.1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06.19 份。

    3、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认购的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投资者场外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好具体的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和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场外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八)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后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标准计收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4)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场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 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2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 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10,000 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1.0%=100 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100=10,1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20/1.00=5 份(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者认购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 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份,则总共可得到10,005 份基金份额。

    3、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的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九)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无法达到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第八节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赎回三种方式,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还可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注册登记系统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赎回份额所适用的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或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基金投资者提出的赎回申请被确认有效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000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数=4,940.71/1.128=4,380.06份

    即: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81.42=118.58元

    申购份额=9,881.42/1.025=9,640.41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40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1.025=9,881.00元

    退款金额=10,000-9,881.00-118.58=0.42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40份,退款0.42元。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需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费、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例四: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计算公式为: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率不超过5%。

    3、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金    额费率 
    申购申购金额 ≥ 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 ≤ 申购金额 < 500万元0.5%
    100万元 ≤ 申购金额 < 200万元0.8%
    50万元 ≤ 申购金额 < 100万元1.0%
    申购金额 < 50万元1.2%

    4、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业务类型持有期费率 
    赎回1年以下0.5%
    1年(含)以上,2年以下0.25%
    2年(含)以上0%

    场内赎回费率不区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是为固定赎回费率0.5%。

    5、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当日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告。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公司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十节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第十一节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四)基金份额的质押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并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二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有效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度,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有效跟踪。本基金管理人将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化跟踪误差小于4%。

    (二) 投资方向和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增发)、固定收益产品、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现金、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今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以跟踪中证100指数为原则,进行被动式指数化长期投资,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经理可以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股票投资比例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00%,业绩比较基准同时相应变更,此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投资。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成分股票在指数中的权重确定成分股票的买卖数量。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它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素,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该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司法诉讼;

    5)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为了减小跟踪误差,本基金按照同行业,相近市值,相关性高及β值相近等原则来选择替代股票。

    (2) 股票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股票组合将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备选股票的预期及调整公告,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标的指数成份股日常跟踪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c)申购赎回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3)跟踪偏离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并对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确定跟踪误差来源,优化指数跟踪方案。

    3.债券资产的配置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为在跟踪误差与流动性风险双重约束下的投资。本基金将以降低基金的跟踪误差为目的,在考虑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总监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总监授权下,根据基金经理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业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师行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进行投资组合的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股票分析师设定的股票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8)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100指数×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100指数是从沪深300指数样本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10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在指数样本股选取方面,中证100指数以沪深 300 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间。 根据总市值对样本空间内股票进行排名,挑选排名前 100 名的股票组成样本,但经专家委员会认定不宜作为样本的股票除外。

    如果中证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以后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90%-95%,持有的债券、现金等其它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

    (2)本基金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5.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红利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在不同销售机构对本基金选择相同的分红方式,也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即在各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下转B1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