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 年9月4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已于2009 年8月25日以传真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12人,实到董事12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唐勇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A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按照相关协议在2007年9月支付给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川高公司”)与乐山市星源交通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星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壹亿元后,于2009年6月自筹资金998,320,800.00 元人民币(大写:玖亿玖仟捌佰叁拾贰万零捌佰元)支付给川高公司与星源公司,从而完成四川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对以上自筹资金投入情况,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编号为“XYZH/2009CDA5002-1”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公司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张涛、王红兵认为:
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098,320,800.00 元系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范围并已经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以1,098,320,800.00元A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098,320,800.00元符合相关规定。
本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批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支出,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使用1,098,320,800.00元A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为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公司收益,公司决议用募集资金1,098,320,800.00元置换上述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
特此公告。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九月四日
附:备查文件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XYZH/2009CDA5002-1号”《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意见》;
3、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使用A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