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9月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2009)乐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
被告:本公司
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5月4日乐山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3,1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其中1,220万元利率按每年7.623%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09年10月15日,从2009年10月15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0月15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1,900万元利率按每年6.138%起从200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09年12月1日,从2009年12月1日至付清款日止加收利率50%的罚息,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2月1日的未付利息加收50%利率的复利)。
2、原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权以被告提供的峨眉他项(2009)第17号土地他项权证书上载明的1,129,095.05 m2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峨房他字第10528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载明的 64,232m2房屋所有权在13,010万元的范围内、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在7,0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乐山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判决相关诉讼情况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29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