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9月3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8月31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09)高执字第2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就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本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一案(该案件的具体情况详见《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本公司临2008-039、临2008-062号、临2009-025号公告),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09]民二终字第3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8月1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9年8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本公司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1、偿还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代理费28,459,737.24美元(以人民币支付,按照2008年2月4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计算);
2、赔偿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息损失(自2008年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8,459,737.24美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2008年2月4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折算的人民币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赔偿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人民币70万元;
4、赔偿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差旅费、咨询费、翻译费、查询费以及其他费用人民币36,098.52元;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向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95,000.00元
7、负担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等。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