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签订2009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25号文核准,本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采取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网下面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了7年期“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09广汇债”)。截止2009年9月2日,本次募集资金已到位,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了《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09年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证报告》(华德验字[2009]84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1,83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169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09年9月4日与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北京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乌市支行”)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共同签定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招行乌市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09公司债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招行乌市支行按月向海通证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本公司。
三、本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海通证券作为本公司09公司债的保荐人,可以随时到招行乌市支行查询、复印本公司09公司债专户的资料;招行乌市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