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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9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简称:美尔雅 股票代码:600107 公告编号:2009011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到会情况

      2009年8月18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定于2009年9月6日召开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9年8月20日在本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公司二00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6日上午9时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数为96,450,1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79 %;公司董事会1名董事,4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余学军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 余学军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该项议案以96,450,10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目前,《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经营范围是:“精毛纺织制品及辅料生产销售;日用化妆品生产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开发;期货经纪业务;批零兼营办公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室内外装修;对高新科技产业进行投资;房屋租赁;对酒店业的投资。”

      因公司业务调整,根据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情况,目前的经营范围已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向,为了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现拟对公司经营范围做如下修订:

      公司经营范围是:“服装、服饰和纺织品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定和禁止类业务);房屋租赁;仓储(不含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投资酒店业及政策允许的其他产业。”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项议案以96,450,10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根据公司新修订的经营范围,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

      (1)《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原文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精毛纺织制品及辅料生产销售;日用化妆品生产销售;计算机网络工程设计、安装、技术开发;期货经纪业务;批零兼营办公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室内外装修;对高新科技产业进行投资;房屋租赁;对酒店业的投资。”

      现修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服装、服饰和纺织品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含国家限定和禁止类业务);房屋租赁;仓储(不含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投资酒店业及政策允许的其他产业。”

      (2)《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原文为:“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因上述条款与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有关内容重复,为保证公司章程的严谨性,现将第一百六十四条删除,此后各条次序依次顺延。

      3、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到期贷款转贷提供担保的报告。

      该项议案以96,450,10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股权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黄石磁湖山庄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湖山庄”)两笔到期的贷款转贷事项提供信用担保(在黄石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人民币90万元,转贷期限为一年;将原来在黄石市滨江合作银行申请的人民币50万元信用贷款转为担保贷款,续展期限为一年)。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余学军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