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美国法院中国法院依照1965年11月15日于海牙签署之“关于国外送达法律文件或民事或商业事务非法律文件的公约”要求中国法院传送的一份文件。
经本公司初步研究,该文件是一份[专利侵权及违反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之诉状](除英文原稿外,还附带正文的中文译本)。是在美国特拉华的U.S. PHILIPS CORPORATION委托律师Jeffrey K. Joyner和Jai H. Rho,在2008年7月18日递交在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加利福尼亚中区,西部处告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诉状副本。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U.S. PHILIPS CORPORATION,一家特拉华公司 (以下简称PHILIPS)
被告: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RELIANCE COPRPORATION;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等······;及无名氏1-10。
二、起诉理由
专利侵权,及18U.S.C.§1962(a)之RICO违反 等。
三、诉讼请求
宣布专利被告已侵犯了PHILIPS相关专利;限制被告相关产品入境;赔偿PHILIPS专利的侵权而引起的全部损害、罚金、利息及合理的律师费等。
四、截至目前为止,本公司研究调查的结果:
由于该文件传达给控股子公司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时,已距该文件签发时间超过一年,而且本公司未收到除此文件外的任何有效文件。
由于此文件附带的中文译本文字晦涩、难以理解,中美分属不同法域,故本公司尚在找寻合适的具有相关专业经验的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研判。
同时,就此文件,本公司联络了在美国的本公司董事鞠淑芝女士,经鞠淑芝董事向签发该文件的法院进行确认,法院的回复结果是:于2008年10月27日,“美国PHILIPS公司现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1(a)(1)(A)(i)在无损害情况下自愿撤除上述诉讼”。
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转送英文文件及附带的中文译本;
2、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41(a)(1)(A)(i)在无损害情况下自愿撤除诉讼的通知及中文译本。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