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9月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于2009年9月8日在紫光大楼一层116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6名实到6名,符合《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
经审议、逐项表决,会议以6票全票赞成,做出如下决议:
一、通过关于公司转让所持有的紫光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夏曙东转让所持有的紫光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捷通”)1,850万股股份,占紫光捷通总股本5,260万股的35.17%。本次转让将以预测的紫光捷通2009年每股收益乘以6倍市盈率作为定价依据,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440万元。转让完成后,公司仍持有紫光捷通1,400万股,持股比例从61.79%下降至26.62%。
董事会一致认为本次股权转让交易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考虑,有利于优化公司的投资结构,获取更大的投资收益,并将为紫光捷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
二、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紫竹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紫竹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后经与中国民生银行协商,公司将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向中国民生银行重新提出申请。鉴于此,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及贴现、商票贴现、保函、开立国内信用证及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授信期限为一年。
三、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后经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公司将就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新提出申请。鉴于此,董事会决定如下:
1、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及贴现、境内履约类保函、贸易融资等信贷业务,授信额度有效期自签署授信协议之日起一年。
2、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紫光数码有限公司与公司共同使用上述额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9日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09-021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9月8日在紫光大楼一层116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所持有的紫光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根据本公司与夏曙东2009年9月8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本公司向自然人夏曙东转让所持有的紫光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捷通”)1,850万股股份,占紫光捷通总股本5,260万股的35.17%。本次转让以预测的紫光捷通2009年每股收益乘以6倍市盈率作为定价依据,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440万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持有紫光捷通1,400万股,持股比例从61.79%下降至26.62%。
本次股份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09年9月8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转让所持有的紫光捷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议案,该项交易无需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股份交易的受让方为自然人夏曙东,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本公司持有的紫光捷通1,850万股股份,占紫光捷通总股本5,260万股的35.17%。本公司对上述股份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不存在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和权属争议。
紫光捷通成立于2002年11月8日,注册资本526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王庄清华大学东门外双清路紫光大楼4层413室,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专业承包;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内容);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次股份转让前,公司持有其61.79%的股份,为其控股股东;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4.94%的股份,屈山等自然人持有其33.27%的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后,公司对其持股比例下降至26.62%,公司不再控股紫光捷通。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09)第009号审计报告,紫光捷通2008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94,272,908.31元,净资产为91,159,780.68元,负债总额为99,973,778.22元,应收款项为28,490,119.24元;2008年度营业收入为211,235,735.45元,营业利润为23,450,969.32元,净利润为24,969,356.85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0,783,800.19元。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09)第104号审计报告,紫光捷通200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41,480,475.29元,净资产为110,924,469.36元,负债总额为127,135,977.03元,应收款项为37,077,074.34元;2009年1-6月营业收入为117,855,279.84元,营业利润为21,168,284.89元,净利润为19,764,688.68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9,747,167.61元。2009年,经紫光捷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紫光捷通分别实施了2008年度分红和2009年上半年度分红方案,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7,852,825.19元。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紫光捷通合并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73,071,644.17元。
截至本披露日,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余额为4,197,285.96元,该保函为履约保函,将于2009年9月30日到期,到期后公司将相应解除连带担保责任,且公司将不再为紫光捷通提供新的担保。公司不存在委托该公司理财及该公司占用本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与夏曙东(受让方)
2、交易标的:紫光捷通1,850万股股份(该股份为紫光捷通2009年半年度分红完成后的除权股票),占紫光捷通总股本5,260万股的35.17%。
3、合同签署日期:2009年9月8日
4、交易的定价方法、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
以预测的紫光捷通2009年每股收益乘以6倍市盈率作为定价依据,确定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4,440万元。在《股份转让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50%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专门账户,在股份交割日后的4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50%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专门账户。
5、交付或过户时间
在《股份转让合同》生效且受让方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后,按照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转让方和受让方将开始办理该项股份转让的过户手续。股份转让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即紫光捷通获得以受让方为股东的工商登记变更文件之日,为股份交割日。
6、合同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股份转让合同》已经转让方、受让方正式签署且转让方董事会已作出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董事会决议时生效。
五、涉及股权出售的其他安排
本次股份出售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问题,出售股份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本公司运营资金。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董事会一致认为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是基于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考虑,有利于优化公司的投资结构,获取更大的投资收益,并将为紫光捷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更为有利的条件。经评估受让方的财务状况,董事会认为受让方有能力履行本次股份转让合同。预计本次股份转让交易将产生1293万元的合并净投资收益。
七、备查文件目录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股份转让合同》
3、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09)第009号审计报告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兴华审字(2009)第104号审计报告
特此公告。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