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在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8日召开。
2、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4层。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4、召集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主持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功伟先生。
6、会议的召开
本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持有和代表股份666,236,1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851229%,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班子出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公司2007年度公开增发股票的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期公司债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指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666,236,1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6.85122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审议2009年公司新增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1、表决情况
同意666,236,1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0%。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09年公司新增银行借款计划的议案。
同意2009年公司新增借款总额为不超过195.67亿元,净增借款总额为不超过159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为公司的土地、在建或建成的项目提供抵押,或由其他公司提供担保,或通过控股公司为子公司担保等,授权经理班子根据经营工作需要分期办理上述借款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今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每年度的公司银行借款规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观意字(2009)第0158号”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