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四届四次会议决议召集,于2009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于2009年9月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举行。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56,834,184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1 |
3、会议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举行,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潘霄燕女士主持。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部分出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对会议情况进行了记录。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 票数 | 赞成 比例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是否 通过 |
1 | 《关于增补杨云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156,834,18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2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增加经营范围)》 | 156,834,184 | 100% | 0 | 0% | 0 | 0%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马哲律师和周旦律师签字鉴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签字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的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9日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厦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9-012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权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限售流通股156,302,895股,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公司接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通知,该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1,200万股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其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2009年9月7日至2010年9月6日。
至本公告日止,江苏无锡商业大厦集团有限公司被质押的本公司股权数合计为7,192万股。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