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浙江龙盛 股票代码:600352 公告编号:2009-029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浙江龙盛”)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龙盛转债” 或“可转债”)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09]889号文核准。
2、本次共发行12.5亿元龙盛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共125万手(1,250万张)。本次发行的最小申购单位为1手(1,000元,即10张),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3、本次发行的龙盛转债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认购后的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有余额则由承销商包销。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4、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龙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再按每1,000元为1手转换成手数。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部分按精确算法(请参见释义)取整。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5、浙江龙盛享有优先配售权的原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共持有发行人股数1,318,000,000股,最多可认购龙盛转债79.08万手,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63.26%。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04352”,配售简称为“龙盛配债”。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733352”,申购简称为“龙盛发债”。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申购上限为62.5万手(62,500万元),每一申购单位所需资金为1,000元。
7、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0万元(含 100 万元),超过 100 万元(1,000 手)的必须是 10 万元(100 手)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上限为62.5万手(62,500万元)。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8、本次发行的龙盛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9、本次发行并非上市,上市事项将另行公告,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将尽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本次可转债的上市代码为“110006”。
10、投资者务请注意公告中有关“龙盛转债”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办法、发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定金和认购资金缴纳和次数限制等具体规定。
11、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他人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龙盛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本公告仅对发行龙盛转债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作扼要说明,不构成本次发行龙盛转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龙盛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该募集说明书摘要已刊登在2009年9月10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下述网址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http://www.sse.com.cn 。
13、有关本次发行的其它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报》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 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公司、浙江龙盛、发行人 | 指 |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可转债、转债 | 指 | 可转换公司债券 |
龙盛转债、本次可转债、本可转债 | 指 |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12.5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发行 | 指 |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12.5亿元、票面金额为1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指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承销团 | 指 | 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建的承销团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交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登记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股权登记日(T-1日) | 指 | 2009年9月11日 |
申购日(T日) | 指 | 2009年9月14日,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接受投资者网上和网下申购的日期 |
原股东 | 指 | 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
精确算法 | 指 | 原股东网上配售转债可认购数量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处理,即先按照配售比例和每个账户股数计算出可认购数量的整数部分,对于计算出不足1手的部分(尾数保留三位小数),将所有账户按照尾数从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尾数相同则随机排序),直至每个账户获得的可认购转债加总与原股东网上可配售总量一致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募集说明书 | 指 |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
交易日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
持有人 | 指 | 根据登记公司记录,登记持有龙盛转债的投资者 |
转股 | 指 | 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龙盛转债相应债权按约定价格和程序转换为发行人股权的过程;在该过程中,代表相应债权的龙盛转债被注销,同时发行人向该持有人发行代表相应股权的普通股份 |
转股价格 | 指 | 本次发行的龙盛转债转换为发行人普通股时,持有人需支付的每股价格 |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发行总额:人民币125,000万元。
3、发行数量: 125万手(1,250万张)。
4、证券面值:100元。
5、发行价格:本可转债以面值发行。
6、龙盛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设定为5年,即从2009年9月14日(发行首日)至2014年9月14日(到期日)止。
(2)票面利率:第一年1.0%、第二年1.2%、第三年1.4%、第四年1.6%、第五年1.8%。
(3)计息规则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每位持有人当年应得的利息等于该持有人在付息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持有的公司可转债票面总金额乘以该计息年度确定的票面利率,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0.01元。
(4)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年付息。在可转债存续期间,第一次付息日为发行首日的次年当日,以后每年的该日为当年的付息日;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为付息债权登记日,只有在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可转债持有人才有权获得当年的利息。本可转债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一次性偿还未转股可转债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自行负担,公司代为扣缴。
(5)转股期
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自其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其到期日止。
(6)初始转股价格
8.90元/股,即本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二者之间的较高者。
(7)转股价格的调整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送股或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分立与合并等情况(不包括因公司可转债转股增加股本)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将按上述调整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转股价格的累计调整。
调整办法及计算公式如下:设初始转股价格为P0,每股派息额为V,送股或转增股本率为n,增发新股或配股率为k,新股价或配股价为A,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为P1 。
①送股或转增股本:P1 =P0 ÷(1+n);
②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Ak)÷(1+k);
③派息:P1 =P0-V;
④三项同时进行:P1 =(P0-V+Ak)÷(1+n+k);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当公司因分立或合并等其他原因使公司股份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根据分立或合并的具体情况、依照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和公司现有股东在转股价格调整前后以转股价格计量的权益不变的原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确定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按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8)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当本公司股票出现在任意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高于当期转股价格85%的情况,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该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落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9)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公司于本可转债到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本可转债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②提前赎回:在公司可转债转股期内,若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公司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0)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若公司股票在连续3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按债券面值的105%(含当期利息)回售予公司。任一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回售。但若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则该计息年度不得再行使回售权。若该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调整日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
②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在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附加回售价格为可转债面值加上可转债当年利息。
(11)转股后的股利归属
在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以前(含当日)已完成转股的股份,其持有者有权参加公司当次的利润分配。在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以后(不含当日)完成转换而产生的股份,其持有者不参加公司当次的利润分配。
(12)转股后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
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于转股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转债及其应计利息。
(13)对可转债流通面值不足3,000万元的处置
当本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时,本公司将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本可转债因该原因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不影响持有人依据约定的条件转换股份的权利。
(14)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发行时,公司原股东按一定比例享有优先配售权。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及原股东放弃部分采用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和上网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团包销。
(15)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可转债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募集资金投入 | ||
1 | 子公司龙山化工整体迁建项目 | 合成氨、硝酸工程 | 81,437.71 | 157,349.54 | 80,000 |
2 | 联碱工程 | 75,911.83 | |||
3 | 子公司浙江鸿盛联产间苯二酚、间氨基苯酚项目 | 48,403.00 | 48,403.00 | 45,000 | |
合计 | 205,752.54 | 205,752.54 | 125,000 |
如本次募集资金不足或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16)本次可转债的评级情况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信用评级为AA+。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将对发行人及其债券进行持续跟踪评级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公布评级结果,持续跟踪评级包括持续定期跟踪评级及不定期跟踪评级。发行人将于公司年报披露后的1个月内披露持续定期跟踪评级结果。
(17)本次可转债的担保情况
公司未对本次可转债发行提供担保。
7、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网下申购日为2009年9月14日(T 日)。
8、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本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原股东。
(2)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3)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公开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等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9、发行方式:
(1)本次发行的龙盛转债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根据实际申购结果,最终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在初定的网下发行数量和网上发行数量之间进行适当回拨。
(2)本次发行的龙盛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龙盛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浙江龙盛”股份数乘以0.6元,再按1,000元1手转换成手数。网上优先配售不足一手部分按精确算法取整。
(3)浙江龙盛享有优先配售权的原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共持有发行人股数1,318,000,000股,最多可认购龙盛转债79.08万手,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63.26%。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04352”,配售简称为“龙盛配债”。
(4)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5)机构投资者在网下参加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应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100 万元(1,000 手),超过100万元(1,000手)的必须是10万元(100手)的整数倍。
(6)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原股东优先认购后余额的申购,申购代码为“733352”,申购名称为“龙盛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每 1 申购单位所需资金为1,000 元。
10、申购时间
网上申购日期为2009年9月14日(T日),在上交所的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进行。
网下申购日期为2009年9月14日(T 日)9:00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11、发行地点:
网上发行地点:通过全国所有与上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进行。
网下发行地点: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进行。
12、本次发行的龙盛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
13、承销方式:由承销团余额包销。
14、上市安排: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上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15、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 | 发行安排 |
T-2 2009年9月10日 | 刊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公告、路演公告 |
T-1 2009年9月11日 |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网上路演 |
T 2009年9月14日 | 刊登发行提示性公告;原股东优先认购日;网上、网下申购日;网下申购定金缴款日 |
T+1 2009年9月15日 | 网下申购定金验资 |
T+2 2009年9月16日 | 网上申购资金验资;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数量,计算网下配售比例及网上中签率 |
T+3 2009年9月17日 | 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退还未获配售的网下申购定金,网下申购投资者根据配售结果补缴余款(到账截止时间为T+3日下午17:00时);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 |
T+4 2009年9月18日 | 刊登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结果公告,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数量;解冻未中签的网上申购款 |
注:上述时间安排如遇不可抗力则顺延。
二、网上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1、配售对象
股权登记日2009年9月11日(T-1日)收市后在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 “浙江龙盛”原股东。
2、优先配售数量
本次发行的龙盛转债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股份数按每股配售0.6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并按每1,000元1手转换成手数。网上优先配售不足一手部分按精确算法取整。
浙江龙盛享有优先配售权的原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东,共持有发行人股数1,318,000,000股,最多可认购龙盛转债79.08万手,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63.26%。
3、有关优先配售的重要日期
(1)股权登记日(T-1日):2009 年9月11日。
(2)申购日(T日):2009 年9月14日。
(3)缴款日(T日):2009 年9月14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权。
4、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04352”,配售简称为“龙盛配债”。
(2)认购1手“龙盛配债”的认购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00 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
(3)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申购量获购龙盛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申购为无效申购,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龙盛配债”的可配余额。
(4)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②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③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他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5、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原股东优先认购后的余额及原股东放弃优先认购部分的申购。
具体申购方法请参见本发行公告“ 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和“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相关内容。
三、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1、发行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等(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2、发行数量
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具体数量可参见“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9、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09 年9月14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发行方式
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营业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申购结束后,由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和登记公司共同核实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根据资金到位情况统计有效申购总量、申购户数,确定申购者及其可认购的龙盛转债手数。
确定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上网发行数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认购龙盛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上网发行数量时,上交所交易系统主机自动按每1手(1,000元)确定一个申购号,并按顺序排号,而后通过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码,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手龙盛转债。
5、申购办法
(1)申购规定
①申购代码为“733352”,申购名称为“龙盛发债”。
②参与本次上网定价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62.5万手。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购不得撤单,同一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除首次申购外,均视作无效申购;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2)申购程序
①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即2009年9月14日(T日,含该日)前办妥上交所的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②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凡参加本次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09年9月14日(T日,含该日)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申购者,必须在申购日2009年9月14日(T日)前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申购资金。
③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到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收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3)发售
①申购确认
2009年9月15日(T+1日),由各证券交易网点将申购资金划至其在登记公司开立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确因银行结算制度而造成申购资金不能及时入账的,必须在该日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电子联行系统汇划的划款凭证,并确保2009年9月16日(T+2日)上午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前申购资金入账。
2009 年9月16日(T+2日),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公司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上交所以实际到账资金为准,对有效申购进行配号,每1手(1,000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②公布中签率和发行结果
2009 年9月17日(T+3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布本次网上发行的中签率。
③摇号与抽签
当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时,将采取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发售结果。
2009年9月17日(T+3日),根据中签率,在公证部门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人共同组织摇号抽签。
④确认认购转债数量
2009 年9月18日(T+4日)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摇号中签结果,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认认购可转债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1手(1,000元)。
(4)清算与交割
①2009年9月15日(T+1日)至2009年9月17日(T+3日),所有投资者申购资金被冻结在结算银行的申购资金专户内,冻结资金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归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②2009年9月17日(T+3日)登记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清算交割和债权登记,并由上交所将发售结果发给各证券交易网点。
③2009 年9月18日(T+4日)登记公司对未中签的申购资金予以解冻,并向各证券交易网点返还未中签的申购款,同时将中签的申购款项划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④网上发行的龙盛转债债权登记由登记公司根据上交所电脑主机传送的发行中签结果进行。
四、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1、发行对象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依法有权购买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法人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发行数量
本次龙盛转债发行总额为12.5亿元,网下向机构投资者发售的具体数量可参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之9、发行方式”。
3、申购时间
2009年9月14日(T日)9:00至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4、发行方式
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统计的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和申购户数,确定获配名单及其获配售龙盛转债的数量,确定的方法为: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投资者按照其有效申购量获配龙盛转债。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发行向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将按配售比例(配售比例=网下配售可转债数量/ 网下机构投资者有效申购量,精确到小数点后10位)获得比例配售。实际配售量按1手(1,000元)取整。
(3)零债的处理:按获配手数由高至低排列配售对象,如果零债总数大于1 手时,零债以1手为一个单位依次配售(获配债数相同则随机排序);如果零债总数等于1手,则将零债配给获配数量最高的配售对象(获配债数相同则随机排序)。
5、申购办法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 万元(1,000手)的必须是10万元(100手)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62.5万手。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龙盛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
本次网下发行的龙盛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
6、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龙盛转债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证券账户卡。
(2)网下申购
欲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应在申购日2009年9月14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21-50934068、021-50934078。
①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见附件一)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
⑥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
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的填表说明。
(3)缴纳定金
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9年9月14日(T日)15:00 前缴纳申购定金,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20%。定金请划付至以下列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收款银行账户(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申购龙盛转债定金”字样):
账户名称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
账 号 | 0114014040000193 |
同城票据交换号 | 011609267 |
人行支付系统号 | 305100001145 |
收款银行联系人 | 徐宏 |
收款银行联系电话 | 010--88087331 |
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9年9月14日(T日)17:00 前汇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账户,请投资者注意资金的在途时间。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申购定金或缴纳的申购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09年9月17日(T+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网上中签率及网下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得配售的可转债数量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认购款金额或需返还的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送达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补缴申购资金。若定金大于认购款,则多余部分在2009年9月17日(T+3日)通知收款银行按原收款路径退回。
②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资金。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资金,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9年9月17日(T+3日)17:00 之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资金划至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在划款时应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和“龙盛转债认购款”字样,同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
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若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2009年9月17日(T+3日)17:00之前补足认购款,则将被视为违约,其申购将视为无效申购,其放弃认购的龙盛转债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③网下申购定金在申购冻结期间的资金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④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9年9月15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北京市瀚文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7、清算交割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机构投资者的申购结果,按照登记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债券登记。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网下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深入的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2009年9月11日(T-1日)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https://www.cnstock.com/)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通知为准。
七、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办法
1、发行人: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
电话:0575-82048616
传真:0575-82041589
联系人:常盛、陈国江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源深路235号3楼
传真:021-50934068、021-50934078、021-50934079、021-50935711;
电话:021-50934063、021-50934086。
联系人:陈立浩、朱亮、朱翔坚、汪扬
附件一: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表
重要声明 本表一经申请人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不可撤销的正式要约收购,具有法律效力。 | |||
单位全称 | |||
所管理的产品名称(如适用)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股票账户户名(上海) | |||
股票账户代码(上海) | |||
经办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传真电话 | ||
经办人身份证号 | |||
退款银行信息 (收款人全称应与投资者单位全称相同) | 汇入行全称 | ||
账号 | |||
收款人全称 | |||
汇入行地点 | |||
大额支付系统号 | |||
申购数量(手) | 大写: 手 小写 手 | ||
申购金额(认购数量x 1,000元) | 大写: 万元 小写: 万元 |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以下填表说明部分可不回传,但应被视为本发行公告不可分割的部分,填表前请仔细阅读)
1、本表可从http://www.chinastock.com.cn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营业执照注册号:为投资者在开立股东账户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编码,其中一般法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证券投资基金填写“基金名称前两字”+“证基”+“证监会同意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批文号码”;全国社保基金填写“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企业年金基金填写“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年金基金监管机构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中的登记号”。
3、本表一经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4、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申购下限为100万元(含100万元),超过100万元(1,000手)的必须是10万元(100手)的整数倍。本次发行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上限为62.5万手。
5、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并持有龙盛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金额的20%缴纳申购定金,定金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9年9月14日(T日)15:00 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于当日17:00 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7、“单位全称”中填写的内容应该和加盖的公章一致。如果机构投资者以其所管理的产品申购,则需要在单位全称后写明其管理的产品名称。
8、退款银行账号必须与原汇款银行账号一致,退款银行的收款人全称必须与投资者的单位全称相同。
9、凡有认购意向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9年9月14日(T日)15:00 点前连同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定金付款凭证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并于传真后10 分钟内打电话进行确认。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
传真:021-50934068、021-50934078、021-50934079、021-50935711;
确认电话:021-50934063、021-50934086。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