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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9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9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10时在峨眉山市峨眉山大酒店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82,292,342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范晓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提案》。

      同意票82,292,342股,反对票0股,弃权0票,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由于我公司推荐董事顾谨,因个人身体健康的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履行董事职责,其本人已于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公司和金顶公司董事会提出了辞去金顶公司董事会的申请。本公司决定推荐范晓岚先生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2009年8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浙江华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推荐范晓岚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上述更换董事提案,范晓岚先生即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郭勇律师在大会现场进行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二OO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关于召开公司二OO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二OO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9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先生提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知以书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相结合方式于2009年9月7日发出,会议于2009年9月10日上午在四川省峨眉山市峨眉山大酒店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其中董事周功贤先生、独立董事骆国良先生分别书面委托独立董事夏建中先生、独立董事李静先生代为参会并表决。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杨佰祥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管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由九位董事组成,目前九位董事为杨佰祥先生、程浙山先生、李美农女士、杨国华先生、周功贤先生、李静先生、夏建中先生、骆国良先生和范晓岚先生,其中李静先生、夏建中先生和骆国良先生为独立董事。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杨佰祥先生任公司副董事长。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同意推选范晓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个人简历附后)。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人员变动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变动,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范晓岚(主任委员暨召集人)、夏建中(独立董事)、杨国华;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范晓岚、李静(主任委员暨召集人、独立董事)、夏建中(独立董事);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范晓岚、夏建中(主任委员暨召集人、独立董事)、骆国良(独立董事);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范晓岚、骆国良(主任委员暨召集人、独立董事)、李静(独立董事)。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变动的提案》;

      2009年9月2日,公司收到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发来的致公司《关于提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函》,获知:

      “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于2009年6月8日签订了合并协议。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9年6月5日、2009年5月18日经各自股东会表决通过,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并签订了正式吸收合并协议。合并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所有业务合同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继续履行”。

      本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已聘任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鉴于上述情况,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2009年度审计机构拟由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签署的所有业务将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

      本议案尚须经公司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会议报告了关于公司董事长范晓岚先生提议,由周集余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助理的情况(个人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附:董事长范晓岚先生个人简历

      范晓岚先生,汉族,1961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大学文化(国家有色金属管理学院经营管理专业专科毕业,中央党校经营管理专业本科毕业,清华大学高级职业总裁训练班毕业)。

      1982年7月——1983年12月,任山西夏县粮食局财务业务主办;

      1984年1月——1985年1月,任山西夏县埝掌镇团委书记;

      1985年1月——1987年8月,任中国铝业山西铝厂团委组织部部长;

      1987年8月——1996年11月,任中国铝业山西铝厂企业管理处副处长、处长;

      1996年11月——2001年6月,任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煤气厂厂长、党委委员;

      2001年6月至今,任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党委书记。

      董事长助理周集余先生个人简历

      周集余先生,汉族,1955年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

      1970年——1996年,就职于苏州半导体总厂光电研究所;

      1996年——2002年,任杭州金沙港文化村副总经理;

      2002年至今,任浙江环龙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学术·技术委员会委员。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9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

      仲裁申请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9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仲委”)(2009)成仲案字第618号《答辩通知书》及《仲裁申请书》,获知: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成仲委申请仲裁,现将成仲委《仲裁申请书》的基本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人: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本公司

      申请人事实与理由:

      2007年9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了《四川省雅砻江锦屏一级水电站中热硅酸盐水泥采购合同(JPIG—200604)》(以下简称“合同”),被申请人在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中郑重承诺: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提供的水泥供应计划(包括调整计划)组织生产,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向申请人提供满足本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合格的水泥。事实上该合同签署后被申请人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多次致函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至今仍旧不履行其合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成仲委提起仲裁请求。

      申请人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违约而已经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6,343,350.95元;

      2、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承担因本次仲裁申请人所支出的律师费用共计人民币230,000元;

      3、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全部仲裁费用。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10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收到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9月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传票、(2009)浙杭商初字第153号《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获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法院传票基本内容:

      1、法院签发时间:2009年5月12日

      2、案号:(2009)浙杭商初字第153号

      3、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4、当事人姓名:本公司

      5、传唤事由:开庭

      6、应到时间:2009年8月27日14时45分

      7、应到处所:第二十三法庭

      二、法院传票中《民事诉状》基本内容: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宝善支行

      被告一: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本公司

      被告三: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胡培军

      被告五:陈建龙

      被告六:何香妹

      被告七:陈关军

      原告诉讼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签订了编号为

      B2008-9049b的《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为人民币(或等值外币)2470万元,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限为12个月,自2008年10月13日起至2009年10月13日止;额度适用范围为进口开立信用证额度;进口开立信用证额度的最低保证金比例15%;被告二、三、四、五、六、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同日,原告与被二、三签订了编号为B2008-9049b的《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三为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被告四、五、六、七分别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B2008-9049的《担保书》,承诺为被告一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对以上授信额度的申请,被告一出具了《股东大会决议》予以确认;对为被告一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二出具了《董事会决议》,被告三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予以确认。

      截至2009年4月22日被告一尚欠本金美元2,154,905.02元,现授信期限虽未届满,被告一财务状况恶化,被告二涉及重大诉讼及财产被法院查封以致其的担保能力减弱,原告的债权受到巨大威胁,为保障原告债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七被告订立的编号为B2008-9049b《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2、被告一向原告归还本金美元2,154,905.02元及利息(从原告垫付之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计收至本息还清为止);

      3、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一负担;

      4、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对被告一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

      截止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相关诉讼进展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