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 讼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本公司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9)常民二初字第008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05年,本公司与常州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下称“常州宝隆”)共同组建常州东方宝隆纺织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宝隆”)。本公司以常州东方印染分公司(下称“东方分公司”)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其中净资产出资6,872万元,占东方宝隆76.33%股权,超过净资产部分作为东方宝隆对本公司的负债;常州宝隆亦以其持有评估价值2,13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占东方宝隆23.67%股权。
2008年9月19日,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出售本公司所持有常州东方宝隆纺织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向常州宝隆以6,870万元的价格转让东方宝隆76.33%股权,并约定本公司对东方宝隆债权为12,330万元,常州宝隆为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9年1月,东方宝隆76.33%的股权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全部过户到常州宝隆名下。
今年,东方宝隆在与常州市土地收储中心协商原东方分公司土地收购时获知,该宗土地上存在两处控规面积达47亩的“文保建筑”, 致使该宗47亩土地使用权受到限制而无法建设、收储和开发,土地使用价值大大降低;且东方宝隆对47亩土地另需建造围墙、变压器、水电、门卫等设施,也将给东方宝隆带来损失。
由于常州宝隆系股权受让方,也是东方宝隆对本公司12,330万元债务偿还的担保人,因此两方一致行动作为原告,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常州宝隆受让原东方分公司中的土地使用权是属双方重大误解,误解部分土地为正常的非文保土地,故致原告重大损失,请求核减东方宝隆对本公司的债务额1,300万元,并要求本公司承担诉讼费。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华源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