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完成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49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17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15.1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65,000.00 元,扣除承销费、保荐费等发行费用20,800,000.00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79,165,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09年4月13日全部到位。业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验字﹝2009﹞第5—8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截至2009年3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金额为62,100.42 万元。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及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62,100.42 万元,该置换工作已于2009年6月5日完成。(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09 年6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告)。
2009年5月6日,公司环湖东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一期需一次性支付土地征地款719,956,432.80元。由于时间紧迫,而用于该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又难以临时调集如此大金额的头寸进行支付,为保证项目的进度和顺利实施,公司临时用商业银行账户内的自筹资金对上述土地征地款项进行了支付。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及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719,956,432.80元。(具体事宜详见公司于2009 年7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公告)。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已聘请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投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根据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5—154号)《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于2009年5月6日以自筹资金719,956,432.80元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属环湖东路沿线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的开发成本,该项目属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承诺的投资项目。
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1、云南城投“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违反云南城投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中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2、云南城投在决定本次置换事宜前,已与保荐人进行了沟通,且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的审议。
综上所述,保荐人认为云南城投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置换行为真实、合规,同意云南城投以募集资金719,956,432.80元置换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已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报告,需置换的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故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截至2009 年9月8日,公司已将上述719,956,432.80元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到公司一般账户,顺利完成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全部工作。
特此公告。
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11日
备查文件:
1、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说明》
3、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的中和正信验字﹝2009﹞第5—8号《验资报告》
4、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和正信审字(2009)第5—154号《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审核报告》
5、保荐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书》
6、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出具的《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