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钱晓涵 ○编辑 杨晓坤
为证券公司开展股指期货业务而专门设立的券商IB制度究竟能否运用到商品期货上,这一度在业界引起争议。部分辖区监管部门出于种种考虑,曾以口头通知的方式告知券商系期货公司,在股指期货未正式推出之前,券商系期货公司不适合将这一模式广泛运用到现有的商品期货领域。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地监管部门对于商品期货IB业务的态度正逐渐达成共识。记者获悉,除极个别辖区之外,多数证监局已取消口头“禁令”,默许券商针对商品期货开展IB业务;上海、北京等地,更是旗帜鲜明地对此予以支持。
证券IB制度,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介绍自己客户给其他金融机构,从而获取一定佣金收入的经营方式。2006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宣告成立,股指期货挂牌交易箭在弦上。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不得直接代理客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而是应该通过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的方式,间接涉足期货经纪业务。
一个未曾预料到的局面是,虽然股指期货至今仍未推出,但这丝毫没有影响到商品期货的繁荣发展。最近两年,国内期货市场蓬勃发展,成交金额屡创历史新高。不少证券公司收购期货公司后,并不满足于被动等待期指上市,而是主动将触角伸向了商品期货。
与证券公司相比,期货公司的网点非常稀少。期货公司若能很好地运用IB制度,让投资者在证券营业部开立期货账户,无疑是一种非常巧妙的“借力打力”。
“我们公司相当一部分的客户保证金,来自于证券公司。”深圳某券商系期货公司市场部主管告诉记者,公司对证券网点客户的开发力度非常大,每月都花费大量的时间用于拜访各地证券营业部老总。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对券商申报开展IB业务的申请进行行政审批。审批通过的券商拥有开展IB业务的资格。但是,券商总部拿到这项资格,并不意味着能立即开展业务。券商营业部必须通过各地证监局的验收,才能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
“并非所有的监管辖区都支持证券公司做商品期货IB。”某期货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广东、浙江、山东等地起初反对这项业务,理由是引进IB制度是为股指期货作准备的,证监会从未在公开文件中支持券商做商品期货IB。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北京等辖区的IB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辖区内券商系期货公司保证金迅速增加。业内人士表示,是否支持券商开展商品期货业务,与各地的发展思路有关。有些地区是“大证券、小期货”,当地监管部门希望通过IB业务,全力扶持期货公司的发展;但有些地区则是“强期货、弱证券”,当地监管部门不愿意外省券商系期货公司来争强本地的期货资源。
近期各地监管部门对商品期货IB似乎正在达成共识。记者获悉,曾经的口头禁令已大多取消,证券客户保证金流向期货公司的速度也正在加快。分析人士指出,商品期货IB做大后最直接的表现就是证券、期货市场联动性显著增强。这一趋势如果持续的话,预计未来大宗商品价格和A股“共振”的现象将会非常普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