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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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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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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8版:信息披露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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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09年09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为:270021)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6月16日正式生效。根据《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2009年9月15日开始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体事宜如下:

      一、投资者范围

      自2009年9月15日起,已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与转换业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可以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二、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及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基金转换时除外)。具体请参照各销售网点的规定。

      三、日常申购和赎回、基金转换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人开通)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销售网点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请参照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2、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以下开放式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1)、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2)、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发货币A,基金代码:270004,广发货币B,基金代码:270014)、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5)、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6)、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7)、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08)、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270009)、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70010),参加基金转换的具体基金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目前,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处于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状态,仅开通单笔5万元(含)以下基金定投业务,何时开通单笔5万元以上定投业务和基金转换转入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由于各代理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转换业务的时间和基金品种及其它未尽事宜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相关公告。

      7、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有:除中国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目前暂不支持本基金与广发旗下基金之间的转换外,本基金的其它代销机构均开通本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可到已经开通转换的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与广发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其具体办理规定以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四、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用

      1、申购、赎回费率请投资者详细参考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每次收取一定比例的基金转换费用,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本基金的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的方式进行,投资者每次转换须交纳转出基金的赎回费,每次转换时补差费的收取请参照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告进行。

      (3)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五、本基金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开户、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一)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2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和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和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7楼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二)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深圳平安银行、宁波银行、青岛银行、浙商银行、联合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光大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平安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东北证券、方正证券、财通证券、东海证券、湘财证券、长城证券、国元证券、安信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广州证券、德邦证券、东吴证券、江海证券、国盛证券、国海证券、国联证券、华安证券、金元证券、山西证券、中银国际证券、中信金通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国都证券、财富证券、世纪证券、万联证券、江南证券、长江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东方证券、渤海证券、信泰证券、中原证券、瑞银证券、恒泰证券、宏源证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齐鲁证券、天相投资公司、华宝证券、英大证券等机构。

      (三)代销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四)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六、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为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

      2、投资者可以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和020-83936999)、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ffunds.com.cn)或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查询其认购、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请本基金持有人注意确认开户时填写的联系方式是否准确、完整,包括电子邮箱(用于发送电子对帐单)、具体地址以及邮政编码等,若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通过本公司网站或到原开户网点变更相关资料。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了解基金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事宜。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单据。

      4、本公告仅对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09年5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的《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5、在本基金开放申购前,本公司已从2009年6月17日起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等媒介公布每周周五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从2009年9月15日起,本公司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客户服务电话和本公司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