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9日以书面传真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董事,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表决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会议的董事6人,实际参加会议表决的董事6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书面回复表决,其中6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正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贸易”)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18,000,000元,期限为一年。公司拟以下列方式为正和贸易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以正式签订的合同为准):
1、以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部分商业房产为正和贸易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房产为:A区二层213至445号共计3698.8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柳房权证 字第A0068776号,所属土地证为柳国用(2008)第120102号。
2、为正和贸易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特此公告。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正和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9-019号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福建正和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贸易”)
●本次担保金额及为其担保累计金额:本公司将为正和贸易计划向银行借款人民币1800万元提供担保;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为正和贸易担保余额合计为零元 (不含本次担保)。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累计金额: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元(不含本次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累计金额:零。
一、 担保情况概述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9月1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正和贸易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8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一年。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赞成票数占董事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此项议案。
本次为正和贸易提供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含本次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均为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累计担保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净资产的1.1%,占公司总资产的0.8%。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正和贸易有限公司
正和贸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注册地点: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政府经济大楼二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林端
公司经营范围为:化工产品(不含危化学险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木制品的批发、代购代销。
总资产:19,027,611.64元
负债:2,380,857.47元
净资产:16,646,754.17元
资产负债率为:12.51%。(以上数据截止到2009年7月31日)
三、 担保的主要内容
1、以本公司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飞鹅二路1号谷埠街国际商城部分商业房产为正和贸易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北支行申请的人民币18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房产为:A区二层213至445号共计3698.8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柳房权证字第A0068776号,所属土地证为柳国用(2008)第120102号。
2、为正和贸易的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 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了支持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同意上述担保。本次担保为对全资子公司担保,贷款期限、贷款使用完全可控,不会对公司带来不可控的风险。
五、 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为正和贸易提供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含本次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800万元,逾期担保金额为零。
六、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759 证券简称:正和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9-020号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09)琼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结果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以下称“中建四局”)海南分公司、中建四局与许初香、涂家富、闻俊生关于拖欠工程垫资款纠纷一案,公司被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诉讼事项已于2004年11月9日、2006年8月8日、2007年9月19日及2008年12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
二:判决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应承担直接偿付工程款项的责任。
三、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该诉讼事项对本年度业绩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四、备查文件目录: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海南正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