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知已于2009年9月9日以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于2009 年9月11日上午08:30 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 人,实际参加董事9 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
2009年4月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上海天邦暂停经营的议案》。详见公司2009 年4 月10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9-023。
2009年9月9日,公司就上海天邦100%股权转让事项与自然人肖鲁洪、陈承贵签订了《股权转让意向书》。《股权转让意向书》主要内容:
一、交易各方
甲方: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肖鲁洪
陈承贵
二、双方商定:甲方愿意将其持有的上海天邦100%股权转让予乙方(肖鲁洪、陈承贵具体受让的股权比例,在正式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乙方亦确定受让该股权的意向。甲、乙双方商定本次转让总金额为人民币陆仟玖佰叁拾捌万元整(¥69,380,000.00元),其中:转让上海天邦100%股权价格为叁仟肆佰捌拾贰万元(¥34,820,000.00元),乙方代上海天邦偿付结欠甲方的应付款为叁仟肆佰伍拾陆万元(¥34,560,000.00元)。为了确保本转让意向的履行和对甲、乙双方行为的约束,乙方同意于本意向书签订的当日,以本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意向保证金伍佰万元(5,000,000.00元)。
三、本意向书签订后,甲方承诺在五日之内提交甲方董事会审核,若甲方董事会审核未通过本转让意向,本意向书自然终止,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由甲方在自未批准日起三日之内但最迟不超过自保证金交付之日起八日内全额退还予乙方,如甲方未能在期限内将保证金全额退还于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自应退款之日起每日按保证金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因乙方原因,终止本次转让意向的,甲方将不退还乙方支付的保证金。
四、双方同意在甲方董事会批准后且乙方对上海天邦相关证照、财务资料、评估报告等资料查核完毕后的3日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将根据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后续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股权转让意向书》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