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9月11日下午1:30在良友大厦15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4 人,代表股份41,439,602(四仟一佰四拾三万九仟六佰零二)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1916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一个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在公司2008 年年度报告中对直运业务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进行财务处理的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41,439,602(四仟一佰四拾三万九仟六佰零二)股,意见如下:
同意:41,066,476(四仟一佰零六万六仟四佰七拾六)股
占99.0996%
反对:60,360(六万零三佰六拾)股
占0.1457%
弃权:312,766(三拾一万二仟七佰六拾六)股
占0.7547%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信天诚律师事务所陈卫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