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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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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9月1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8日证监许可[2009]86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基金投资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5-95%,原则上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合同、《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小康份额与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远见份额。其中,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小康份额与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远见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瑞和300份额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瑞和小康份额 获取年阀值以内较高比例分成及年阀值以外较低比例分成的基金份额,即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小康份额

    瑞和远见份额 获取年阀值以内较低比例分成及年阀值以外较高比例分成的基金份额,即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之远见份额

    运作周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一周年的运作期间(截止每满一周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该工作日次日起开始计入下一个运作周年)

    年阀值 预先设定的各个运作周年内划分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不同分成比例的临界点

    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投瑞银瑞和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小康份额与远见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其中,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按运作周年滚动存续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瑞和300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瑞和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瑞和小康份额与瑞和远见份额上市交易、瑞和3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外或场内购买瑞和300份额的行为。瑞和300份额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外或场内向基金管理人卖出瑞和300份额的行为。瑞和300份额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瑞和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确认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包括瑞和300份额、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瑞和300份额与瑞和小康份额、瑞和远见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瑞和小康份额与一份瑞和远见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瑞和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沪深300指数 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用以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UBS SDIC FUND MANAGEMENT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46层

    法定代表人:钱蒙

    设立日期: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杨蔓

    联系电话:(0755)83575992

    传    真:(0755)8290404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国投信托有限公司51%
    瑞士银行股份有限公司(UBS AG)49%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钱蒙先生,董事长,中国籍,硕士,现任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安徽省六安市市委副书记,兴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经营部副主任、主任,国投机轻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副总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机电轻纺业务部业务经理,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工程师、副处长,国家计委 干部、主任科员。

    洪树坚先生,董事,中国香港籍,企业管理硕士,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区主管。曾任瑞士银行(香港)私人银行产品策划区域主管,渣打银行(香港)私人银行全球市场及分销主管,列支敦士登银行亚洲区业务代表,花旗(香港)银行助理副总裁。

    王彬女士,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产管理部经理,北京国际电力开发投资公司、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凌新源先生,董事,中国籍,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瑞士银行(香港)环球资产管理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北京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裁,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总裁助理,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总裁助理,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部副经理。

    崔利国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法学硕士,现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律师,兼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金融街商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分别兼任亚太卫星控股有限公司、国投新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核国际有限公司与四维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子仪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籍,工商管理硕士,退休。曾任美国邓白氏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市场及销售总监,美国威士国际组织高级经理、驻中国首席代表、項目总监。

    李哲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籍,金融学硕士,现任当代金融家杂志社总经理,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曾任统信资产评估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报理论版主编、中国金融培训中心助教。

    2、监事会成员

    董日成先生,监事长,中国香港籍,英国sheffield大学学士。现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地区业务经理、执行董事。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对冲基金亚太区首席营运官,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台湾总经理,香港瑞银财富管理部门主管,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和首席营运官,美林投资经理人公司亚太地区首席营运官,美国国际集团亚太地区的金融及营运领域担任多个重要职务等。

    鲍红雨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现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经理。曾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部门副经理,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部门副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投资部项目经理,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信托资产运营部及信托业务部高级项目经理等。

    黄珍玖女士,监事,中国籍,硕士,经济师,现任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曾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旅游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建行辽宁省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等。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尚健先生,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康涅狄格大学金融学博士。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

    刘纯亮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会员。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柏德豪(BDO)关黄陈方国际会计师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英国毕马威(KPMG)会计师事务所、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陈进贤先生,副总经理,新加坡籍,新加坡国立大学理学士。曾任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 AG)执行总裁,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OUB-Optimi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基金经理、投资总监、代理总经理,新加坡华联银行(Overseas Union Bank)资产管理公司经理助理、高级基金经理、助理副总裁、副总裁。

    盛斌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曾在国信证券北京投行部工作,曾任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

    路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籍,学士,会计师。历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国家开发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业务主管,国投创兴资产管理公司项目管理部、计财部业务主管,国投建化实业公司贸易部业务主管、国原实业开发公司业务主管。

    包爱丽女士,督察长,中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硕士。10年证券行业从业经验。曾先后就职于美国贝莱德资产管理公司和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6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产品及业务拓展部总监、总经理助理职务。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路荣强,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基金管理专业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验。2000年3月至2001年9月任职于美世投资管理顾问公司(Mercer Investment Consulting),担任投资分析师,负责为大型机构客户如主权基金、养老金等提供投资咨询业务,从事全球基金研究、外汇对冲及投资量化方面的工作;2001年9月至2002年2月,任职于澳大利亚联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Commonwealth Investment Management),担任投资量化及绩效分析师,负责投资量化、风险测算及绩效分析方面的工作;2002年2月至2008年2月,任职于澳大利亚康联首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Colonial First State Investments),历任投资分析师、投资经理,先后管理平衡型基金、战略资产配置决策、量化投资管理、FoF、基金平台及一个对冲基金,负责REIT行业研究;2008年2月加入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部门负责人及高级投资经理,负责国际投资及量化投资投研工作。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1)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尚健先生,总经理

    (2)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①袁野先生: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②杨俊先生:交易部总监

    ③康晓云先生:国投瑞银核心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瑞福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④韩海平先生: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⑤徐炜哲先生: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⑥唐咸德先生:国投瑞银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⑦马少章先生:国投瑞银稳健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⑧陈翔凯先生:专户理财投资经理

    (3)督察长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提议召开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行业自律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为了基金业绩排名等实施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等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或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操作;

    3、独立、客观地履行职责,在作出投资建议或者进行投资活动时,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就投资、研究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

    4、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聘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向公司股东、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机构、公司其他部门和员工传递与投资活动有关的未公开信息;

    5、不利用基金财产或利用管理基金财产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目标

    (1)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2)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3)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4)将各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保障业务稳健运行,减轻或规避各种风险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干扰。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最高性原则:风险控制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工作,代表着公司经营管理层对企业前途的承诺,公司经营管理层将始终把风险控制放在公司内部控制的首要地位并对此作出郑重承诺。

    (2)及时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公司开办新的业务品种必须做到制度先行,在经营运作之前建章立制。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风险控制体系

    (1)风险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体系由四个不同层次的制度构成:第一个层次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次是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

    (2)风险控制组织体系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通过董事会下设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和督察长来实现的。它们在风险控制中的职责分别是:

    ①合规审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自有资产的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基金资产经营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内控机制、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提出建议方案提交董事会。

    ②督察长是合规审核委员会的执行机构。督察长履行的职责包括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就以上监察、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经营管理层通报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合规审核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并就每次合规审核委员会会议内容提供相应材料;每月出具稽核报告,报送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发现公司的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第二层次:公司经营管理层包括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各职能部门对经营风险的预防和控制。

    ①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和适时性,及时提出修改建议和方案;评估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的状况,查找公司在合规与风险控制中的薄弱点,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与绩效分析报告,评价基金投资的风险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状况,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基金投资的重大关联方股票名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业务授权方案,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审议业务合作伙伴(如席位券商、交易对手、代销机构等)的风险预测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评估公司新产品、新业务、新市场营销渠道等的风险预测和合规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各相关部门制定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解决方案;界定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事件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评估法规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应对方案。

    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下设业绩与风险评估小组,负责投资的业绩与风险分析评价,并向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报告。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