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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9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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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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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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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零九年上半年度A股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8月份主要生产经营数据公告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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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09年09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09043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9年9月9日以传真的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通知,于2009年9月14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11名,出席现场会议董事9名,董事刘学智、独立董事于秀峰由于国外出差采用通讯表决参加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与会董事以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一致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资参股公司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的议案》;

      公司计划对参股企业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冶星”)增资2,438.82万元,国冶星其它股东放弃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国冶星51%的股份,国冶星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管在国冶星担任董事职务,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增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详见第2009044号公告。

      关联董事高云峰回避表决此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09044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09年9月14日,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同意1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资参股公司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的议案》,关联董事高云峰回避表决此议案。公司计划对参股企业深圳市国冶星光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冶星”)增资2,438.82万元,国冶星其它股东放弃增资。增资完成后,公司将持有国冶星51%的股份,国冶星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管在国冶星担任董事职务,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增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之内。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高云峰先生、副总经理杨朝辉先生和唐泳先生因公司参股原因担任国冶星董事职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规定的关联人情形。国冶星其它股东与公司及上述人员无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国冶星成立于2000年7月12日,住所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后海路蛇口东角头工业区C座二楼A单元,注册资本3,869.7807万元,公司现持有34.19%的股份。

      国冶星主要的经营范围:发光二级管、数码管、LED点阵块、LED半户外点阵块、钟屏、LCD背光源及相素管等。

      经深圳市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2008年12月31日国冶星总资产158,531,820.37元,净资产83,092,791.81元,2008年度营业收入为131,603,795.66元,实现净利润4,323,058.00元。

      2009年6月30日国冶星总资产147,560,646.86元,净资产81,302,774.45元,200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为49,833,103.71元,实现净利润-1,790,017.36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关联交易定价

      公司对参股公司国冶星增资人民币2,439.82万元,其中1,327.1993万元作为注册资本,1,111.617万元作为溢价记入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国冶星注册资本变更为5,196.98万元,公司的持股比例变更为51%。本次大族激光按1.838元/股的价格对国冶星增资,而截至2009年6月31日,国冶星净资产81,302,774.45元,据此折算的每股净资产为2.10元,上述增资价格低于国冶星截至2009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本次增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完成后,国冶星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加强对其控制和管理。

      六、独立董事意见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该关联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和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同意该议案。

      七、保荐机构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002008        证券简称:大族激光            公告编号:2009045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大族激光”)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8月28日发出通知,于2009年9月11日发布提示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09年9月14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09年9月13日至2009年9月14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9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9年9月13日15:00至2009年9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62,580,32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71%。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0,951,11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629,207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11%。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高云峰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大会采用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62,088,526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 491,594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 %, 20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8%。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62,080,2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 %, 457,55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 %, 42,567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3、《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262,062,90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 %, 458,150股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 59,267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张宗珍律师、郭晓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