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9年2月20日,本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主承销商和保荐人)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与保荐协议》,聘请其担任本公司2009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该次发行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487号)核准,并已于2009年7月发行完成。中信证券授权刘珂滨、吴红日担任该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本公司的保荐职责,持续督导期限至2010年12月31 日止。
2009 年9月7日,本公司200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09年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2009 年9月8日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署了《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作为保荐人)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聘请中金公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本公司与中金公司的《保荐协议》签署之日起,中金公司将继续完成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中金公司指派保荐代表人夏雨扬、刘书林负责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备查文件:本公司与中金公司签署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作为保荐人)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