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杨锋源先生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于2009 年9 月11日收到董事长杨锋源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杨锋源先生因个人原因请求辞去公司董事长及董事职务,杨锋源先生确认其与董事会并无任何意见分歧,且并无任何需通知本公司股东的事项,离职也不涉及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或者不规范运作的情况。
公司于2009年9月12日召开第六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选举杨钦欢同志为公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杨锋源先生的辞职申请自2009年9月13日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杨锋源先生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9 月15日
证券代码:600868 股票简称:ST梅雁 编号:临2009-034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9年9月12日上午在公司8楼会议室举行,会议由杨锋源先生主持,全体董事出席会议,监事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由于杨锋源同志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职务,董事会选举杨钦欢同志为公司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根据公司起诉深圳吉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需要,公司决定终止对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的授权委托并同时终止代理合同。同时,同意公司(甲方)与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乙方)签订《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代理公司与深圳吉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合同的主要付款方式如下:
1、乙方在所委托案件二审结案(包括判决、调解、庭外和解及撤回上诉)并取得诉讼利益前不收取律师费。
2、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或者甲方与案件相关方达成调解,或者达成和解,或者达成其他法律文书,致使甲方的权益得到全部或部分保障,甲方应按其实际取得的诉讼利益的30%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诉讼利益包括甲方在广发证券的股权(或股权折抵的资金、其他财产),以及因此派生的股东分红。如果甲方须另案循途径追讨股东分红,在股东分红得到的实现或部分实现后,甲方应按30%的标准,向乙方补充支付律师费。
3、如果甲方受保障的权益为股权,则甲方应按法律文书所保障的股权数额的30%向乙方无偿转让股权,作为律师代理费。
4、如果甲方受保障的权益为非股权形式的资金或其他财产,则甲方应按法律文书所保障的资金、资产价值的30%向乙方支付现金,作为律师费。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