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发布临2009-27号公告(详见2009年8月25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以《民事裁定书》((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1 号),决定受理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二、本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发布临2009-30号公告(详见2009年8月27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铜川中院以《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09)铜中法技指字第01号)指定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的管理人。公司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联系地址:铜川市新区铁诺南路新凯悦酒店1 号楼2 楼;邮政编码:727031;联系电话:0919-3380136。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10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铜川市咸丰路中段12号银河大酒店会议中心召开。
三、本公司于2009年9月2日发布临2009-33号公告(详见2009年9月2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铜川中院以《民事裁定书》((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7 号)裁定公司重整。铜川中院(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2号《公告》于2009年9 月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第三版,请各债权人按照法院公告进行债权申报工作。
四、本公司于2009年9月2日发布临2009-34号公告(详见2009年9月2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经公司申请,铜川中院以《决定书》((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8 号)准许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重整采取管理人监督模式即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信息披露的责任人为公司。
五、风险提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第13.2.6和13.2.7 条的规定:自公司股票2009年8月26日复牌之日起公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即2009年9月23日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待公司重整计划批准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股票停牌期间,存在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披露的信息以上述媒体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 年9 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