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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看紧”中小板募资
    2009年09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丽娜
      ⊙记者 王丽娜

      

      中小企业板公司募集资金再上监管措施。

      深交所日前发布新修订的备忘录,规定中小企业板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风险投资;超额募集资金用途依次为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归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若用于归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必须保证前后24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超募资金用途有顺序

      针对近期部分公司IPO时超额募集资金较多以及部分公司用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现象,深交所近期修订了《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净额20%时,公司应按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用途依次为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归还银行贷款、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如果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在超募资金使用时还应按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将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根据募集资金的具体期限、比例或金额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公司应承诺偿还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应当按照实际需求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应一次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对外披露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其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发表意见,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说明应当对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专门说明。(下转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