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09年9月16日在福建省顺昌县与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政府(甲方)签订了《福建洋口水泥项目建设协议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建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为充分利用顺昌县资源优势,促进和带动顺昌县经济发展,同时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公司与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政府(甲方)就本公司拟在顺昌县洋口镇建设新型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项目具体事宜达成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作为投资主体确保该项目公司在顺昌县登记成立,项目公司依法在顺昌县内缴纳税费。项目公司定名为:福建洋口炼石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口炼石公司”)
(二)洋口炼石公司总规模为建设两条带9000KW纯低温余热发电的4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项目总投资概算12亿元左右。
(三)甲方责任
1、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2、负责修建进出厂主干道提供乙方使用。
3、负责矿山爆破安全警戒线范围内的土地、长皮带走廊用地、排土场用地等的租用工作。
4、协调解决洋口炼石公司厂区场地平整余土约90万立方米弃土场。
5、负责解决洋口炼石公司二条生产线所需SO2等排放指标。
6、负责协调解决洋口炼石公司110kw电源在城区110kw变电站接入问题。
(四)乙方责任
1、承担在厂区范围内和矿山爆破安全内有关搬迁安置费用25%,供甲方包干使用。
2、乙方按石灰石实际产量每吨1.5元(投产第一年按实际计、第二年不足200万吨按200万吨计)支付给甲方作为爆破安全警戒线范围内的土地、长皮带走廊、排土场用地等的租用费用,租用费转至甲方指定账户,由甲方统筹支配,每半年结算一次(凭有效票据结算)。
3、协助甲方办理土地征用工作。
4、负责筹措项目资金。
5、负责修建进出厂物资道路。
6、负责在顺昌县登记成立独立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在顺昌县缴纳有关税费。
(五)双方共同组建洋口炼石公司建设项目工作小组,由乙方先期借款100万元给甲方,作为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前期工作费用。
(六)洋口炼石公司享受县里制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七)本协议书中拟投资项目需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八)本协议书具体条件以正式合同为准。
二、相关说明
本协议书所载项目投资及其相关事项,系本公司与相关地方政府达成的意向性协议,在项目条件成熟时,公司将提出具体投资方案并按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