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9年3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字[2009]16号《关于对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的决定》:因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连续三年亏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4.1.1条、14.1.9条的规定,本所决定自2009年4月2日起对公司股票实施暂停上市。
在暂停上市后,公司积极为恢复上市开展工作,现就公司恢复上市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目前恢复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1、公司积极围绕主营业务,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
2、公司全力以赴继续与债权银团等各方面保持沟通,努力创造条件寻求重组机会,争取各方支持,力争通过引进资金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战略投资者,注入优质资产及业务,增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公司股票尽快恢复上市创造积极有利的条件。
二、风险提示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股票上市:
(一)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
(二)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
(三)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但未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五)恢复上市申请未获同意;
(六)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上交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七)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八)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若出现上述任一情况,本公司的股票有被终止上市的可能。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规范运作,切实履行有关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江苏申龙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