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处于整个资本市场的入口和咽喉,对后续工作产生着重大影响,各种利益诉求相对集中,因此,是资本市场各方讨论较多的监管和实务环节。在林林总总的意见和观点中,有三大误区应予廓清。
误区一 发行=圈钱
一些观点认为发行等于圈钱——尽管行动与言语并非一致——事实上,部分投资者一边痛斥发行等于圈钱,一边用实际行动支持所谓的“圈钱”。
有人认为,发行定价过高就是圈钱。在过往的监管工作中,监管部门使用过固定发行市盈率定价法,实行询价后,还对发行定价进行过窗口指导。按照定价高就是圈钱的逻辑,在上述监管措施下,应该没有圈钱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发现,尽管一级市场定价并不高,但二级市场会推高价格,一、二级市场间的差价,并没有到达上市公司的口袋,而是交给了一级市场的打新者。与其如此,还不如降低一二级市场的价差,让钱流入上市公司为好,至少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对公司发展起到正面作用。
当然,历史上也确有一些不良发行人,辜负了投资者信任,没有正确使用募集资金,如果圈钱的指责是针对这类公司,不仅无可厚非,更是对发行人和监管部门的鞭策。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以来,一二级市场的价差显著缩小,主要因一级市场定价水平有所提高。如果认为一级市场定价高,是圈钱,则需要看到钱究竟去了哪里;和历史情况比较,到底哪种方式更好;也需要加强对超募资金的使用监管,增强投资者信心。
而对普通投资者来说,用实际行动抵制圈钱,是应对圈钱的最好办法。加强买方对卖方的约束,正是发行改革的题中之义。
误区二 发审应尽快过渡到注册制
我国当前发行审核实行核准制,一些论者认为应尽快过渡到注册制。这种误区的出现,在于没有全面了解成熟市场注册制审核的实际情况。
纽交所北京代表处首代杨戈介绍说,纽交所的发行审核应是“备案审核制”,即强调了审核的作用。对于外国公司来说,其过程大概是:先有发行人委托的律师向美国证监会(SEC)秘密递交发行申请材料,SEC进行初审并向发行人提问(反馈),得到反馈后,发行人、承销商协同中介机构对问题进行讨论,基于讨论结果完善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材料,再进行第二次秘密递交,依此类推。“一般至少经过三次递交,有的达到五次甚至六次递交,直到SEC没有问题为止,公司方可公开递交材料,并被允许公开发行并上市。”杨戈说,此前中国公司递交材料后,往往要回到SEC提出的100多个问题,随着SEC对中国公司愈加熟悉,目前反馈中一般有五六十个问题。
相形之下,我国现行体制对反馈次数和时间的要求比纽交所更为简化。
证监会已多次明确,发行监管未来的方向是注册制,对市场各方而言,现阶段厘清注册制的真正概念,显然比仅仅呼吁尽快过渡到一个还不清楚内容的注册制,更为重要。
误区三 发行监管应全面实质审核
有观点认为,发行审核应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实质审核,以避免企业申报材料不实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正如上述观点所担心的那样,个别企业在审核过程中甚至过会后,被曝光出与申报材料所述不符的若干问题。
在保荐制下,发行监管总体上限于对发行申报材料合规性的审核,因为申报材料中的所有内容,均有责任人——会计师、律师、地方政府、保荐人签字画押具保。保荐制的要义,在于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发挥中介机构作用,以强制披露为核心,实行责任的事前问责、依法披露和事后追究。
发行监管的过程,有利于帮助发行人充分认识自己的优点和短处,把真实的自己呈现给市场和买家,并据其优缺获得合理定价,晋身公众公司。因此,无限扩大发行监管的边界并不适宜。
列出上述三类误区,亦难免挂一漏万。总结起来,凡是对发行工作有失偏颇的评价,皆有一个共同问题,即没有清楚了解发行监管工作的边界,没有准确对接发行监管的权利与责任。因此,全面而客观地评价发行监管和实务,对我国“新兴加转轨”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需要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