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地址(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
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0533-3887175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9年9月16日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新华医疗
股票代码:600587
声 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司开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情形。
五、 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淄博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尚需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六、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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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淄博市财政局
注册地址(通讯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
负责人:王修德
法人组织机构代码:00422436-X
类型:机关法人
主要职能:主管淄博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
联系电话:0533-3887175
联系人:苏 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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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简要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淄博市财政局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淄博市财政局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新华医疗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淄博市财政局持有新华医疗41,186,340股股份,占新华医疗总股本的30.65%,为新华医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淄博市财政局持有新华医疗2,212,080股股份,占新华医疗总股本的1.65%。
二、转让协议相关内容
(一)转让协议当事人
2009年9月15日,淄博市财政局同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为淄博市财政局持有的38,974,26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
2、转让价格
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价格为转让协议签署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即每股人民币14.16元。股份转让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551,875,521.6元。
3、付款安排
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淄矿集团将股份转让价款的30%,计人民币165,562,656.48元,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首付款存入双方认可的共管银行账户。其余价款在本次转让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打入共管账户。
全部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后,协议双方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全部股份过户未办妥前,淄博市财政局不动用淄矿集团存入共管账户的股权转让款。
4、转让协议生效及终止条件
转让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逐级报请并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正式生效。如未得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转让协议将自动终止。
三、控制权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新华医疗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淄博市财政局;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淄矿集团成为新华医疗控股股东,山东省国资委为实际控制人。
在本次权益变动过程中,淄博市财政局对本次股份受让人淄矿集团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方面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通过调查,淄博市财政局认为:
1、淄矿集团的主体资格符合《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要求;
2、淄矿集团最近三年的资信状况良好;
3、淄矿集团受让新华医疗股权旨在加快淄矿集团非煤产业发展,利用自身资本优势做大做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淄博市财政局及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的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淄博市财政局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本报告书已按相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社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淄博市财务局
负责人:王修德
日期:2009年9月1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3、淄博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
4、《股权转让协议书》;
5、淄博市财政局买卖新华医疗股份情况说明。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备查文件置备以下地点:
1、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联系电话:0533-3587766
传 真:0533-3587758
2、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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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淄博市财务局
法定代表人:王修德
日期:2009年9月16日
上市公司、新华医疗 | 指 |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淄博市财政局 |
淄矿集团 | 指 | 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转让协议》 | 指 | 淄博市财政局与淄矿集团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淄博市财政局根据《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占新华医疗总股本29%的股份转让给淄矿集团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上证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住权 |
王修德 | 局长 | 370303195809152116 | 中国 | 淄博市 | 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
股票简称 | 新华医疗 | 股票代码 | 60058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淄博市财政局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6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41,186,340股 持股比例: 30.65%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2,212,080股 变动比例: 1.65%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