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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
    质押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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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质押公告
    2009年09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 2009-5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

      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2,167,210,11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64.04%,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近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解除了85,784,400股股权质押。同时,新湖集团继续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000,000股质押给浙江吉盛化学建材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相关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1,962,687,9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99%。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2009-5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

      暨关于召开2009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于2009年8月28日完成换股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理顺吸收合并后二家公司的管理及法律关系,更好地承继原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1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09年9月21日在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签字董事九名,实到签字董事九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题: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题》

      详见本公司临2009-60号公告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题》

      详见本公司临2009-61号公告

      三、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总裁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题》

      详见本公司临2009-62号公告

      四、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题》

      详见本公司临2009-63号公告

      五、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9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题》

      同意2009年10月9日上午10:00,在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会议室召开公司200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会议审议的议案: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会议对象:

      1、截止2009年9月29日下午三点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代表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出席人身份证;

      自然人股东需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

      股东授权代理人需本人身份证件或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

      上述股东将所需的相关证件委托书通过专人、传真或邮寄的方式送达公司证券事务部。

      4、登记时间:2009年9月30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

      5、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事务部。

      6、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自理。

      7、联系电话: 0571-87395051 传真0571-87395052

      8、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

      邮编:310007

      9、联系人:李晨 喻学斌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2009-60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1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09年9月21日在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签字董事九名,实到签字董事九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题》。

      本公司提前对第六届董事会换届并进行第七届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对第七届董事会的组成、选举方式、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等进行审议:

      一、第七届董事会的组成

      按照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七届董事会将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任期三年(从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二、选举方式

      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

      三、董事候选人的推荐(董事候选人推荐书见附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1、公司董事会有权推荐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换届选举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推荐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推荐

      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有权推荐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换届选举公告发布之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推荐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单个推荐人推荐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次拟选独立董事人数。

      四、本次换届选举的程序

      (一)推荐人在换届选举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按公告约定的方式向公司推荐董事候选人并提交相关文件(推荐时间届满后,本公司不再接收各股东的董事候选人推荐);

      2、在上述推荐时间届满后,本公司对推荐的董事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于符合资格的董事人选,将提交本公司董事会;

      3、本公司董事会根据提交的人选召开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同时作出相关声明;

      5、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并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以特快专递或传真等形式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进行审核;

      五、董事任职资格

      (一)非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裁,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需具备上述董事任职资格之外,还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1、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2、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以及控股股东提供或者前一年内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六、关于推荐人应提供的相关文件说明

      (一)推荐人推荐董事候选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

      1、董事候选人推荐书(原件);

      2、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4、如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则需提供独立董事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董事候选人承诺及声明;

      6、能证明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

      (二)若推荐人为本公司股东,则该推荐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如是个人股东,则需提供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如是法人股东,则需提供法人股东推荐该董事候选人的文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股票帐户卡复印件(原件备查);

      4、换届选举公告发布之日的持股凭证。

      (三)推荐人向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候选人的方式如下:

      1、本次推荐方式仅限于亲自送达或邮寄两种方式。

      2、如采取亲自送达的方式,则必须在换届选举公告通知的截止日期当日的下午五点前将相关文件送达至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

      3、如采取邮寄的方式,则必须在换届选举公告通知的截止日期当日的下午五点前将相关文件传真至0571-87395052,并经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收到;同时,“董事候选人推荐书”的原件必须在换届选举公告通知的截止日期当日前邮寄至公司指定联系人处方为有效(收到时间以本地邮戳为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晨、喻学斌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5171837、0571-87395051

      联系传真:0571-87395052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部

      邮政编码:310007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2009-61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1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09年9月21日在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签字董事九名,实到签字董事九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题》。

      本公司已于2009年8月28日完成换股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理顺吸收合并后二家公司的法律关系,同时为更好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对原《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一、公司《章程》原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21,850,115元。”

      现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84,402,426元。”

      二、公司《章程》原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批发、零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家俱、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煤炭。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及设计制作发布。附设酒店、社会停车。”

      现改为:“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批发、零售:百货、针纺织品、五金交电、石化、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木竹材、家俱、黄金饰品、珠宝玉器、电子计算机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不含无线)、机电设备、煤炭。进出口业务(详见外经贸部批文)。投资管理与信息咨询、服务。国内广告及设计制作发布。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及软件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附设酒店、社会停车。”(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局审批为准)

      三、公司《章程》原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821,850,11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821,850,115股。”

      现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384,402,42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84,402,426股。”

      四、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对外投资 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以上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拟投资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的,该次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二)收购、出售资产 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以上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的,该次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三)对外担保 公司的对外担保,且该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其中公司为购房客户提供按揭担保不包含在本章程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四)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0.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该次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现改为:“公司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交易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本节所指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主营业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至20%(含本数);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至2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至2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至2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至2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非主营业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至10%(含本数);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至1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至1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2.5%至1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至10%(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5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主营业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非主营业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5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5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50万元。

      (二)对外担保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该次交易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以上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2009-62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总裁工作细则》

      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1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09年9月21日在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签字董事九名,实到签字董事九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总裁工作细则》部分条款的议题》。

      本公司已于2009年8月28日完成换股吸收合并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理顺吸并后二家公司的法律关系,同时为更好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原《总裁工作细则》进行如下修改:

      一、原第五条(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之下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决定权。具体如下:

      1、对外投资 项目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以下。

      2、收购、出售资产 公司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以下。”

      现改为:“《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之下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贷款决定权。具体如下:

      1、主营业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含本数)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含本数)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含本数)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含本数)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含本数);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含本数)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非主营业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含本数)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含本数)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含本数)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2.5%(含本数)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含本数);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2.5%(含本数),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原第十六条:“总裁会议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作会议记录,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总裁签署后下发执行并存档。”

      现改为:“总裁会议根据内容由行政人事部或证券事务部负责作会议记录,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会议纪要,由总裁签署后下发执行并存档。”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编号:临2009-63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13日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09年9月21日在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签字董事九名,实到签字董事九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题》。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新兰得”)

      ● 本次为其担保金额:金额20,000万人民币

      ● 担保期限:一年

      ● 对外担保累计数量:178567.7925万人民币

      ● 对外担保无逾期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公司董事会经审议同意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新兰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新兰得”)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人民币20,000万元信托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为一年。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新兰得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人民币20,000万元信托贷款提供担保,期限为一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浙江新兰得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2006年6月16日依法在杭州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20408万元。其中,本公司占51%的股权,另49%股权本公司已签定《股权转让协议》拟全部受让,目前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浙江新兰得主要负责杭州新湖·果岭项目的开发。该项目以住宅为主,位于杭州西部余杭区仓前镇,总用地面积为360,929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约43万平方米,预计总投资14亿元。项目计划分三期完成,现正处于一期开发及销售阶段。截至2009年6月30日,浙江新兰得总资产59766.41万元,负债41311.34万元(其中预收帐款11140.88万元),净资产为 18455.07万元。

      三、浙江新兰得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项目运作正常,本公司为其申请的信托贷款所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四、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为 178567.7925万元,(含原新湖创业的对外担保17267.7925)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09年6月30日(吸收合并新湖创业后)净资产的31.8%,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额为104000.00万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