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曾于2009年4月3日公告本公司董事夏世勇、董事李建军、原高管人员黄险波因“涉嫌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宜。
2009年9月17日,夏世勇、李建军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夏世勇、李建军违反证券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复核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夏世勇、李建军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委托他人代为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791,200股。当日,该账户又买入“金发科技”股票18,400股。
2008年12月26日至12月30日,李建军委托他人代为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2008年12月26日卖出693,000股,12月29日卖出230,000股,当日又买入100,000股;12月30日,卖出580,000股。
夏世勇、李建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有关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短线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夏世勇、李建军分别给予警告。
本公司董事会亦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详细核查,除发现夏世勇、李建军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外,原高管人员黄险波于2008年12月26日至12月29日期间,委托他人代为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金发科技”股票。2008年12月26日卖出800,000股,12月29日卖出885,200股,两日合计卖出1,685,200股,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关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的规定,黄险波超卖股份数为45,620股。
虽然夏世勇、李建军、黄险波陈述其减持本公司股份原因为行权后完税筹资,其减持均委托他人进行,相关交易量较小,情节轻微,但夏世勇、李建军、黄险波客观存在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上述情况,本公司董事会决定:
责成夏世勇、李建军将其获利(获利确认原则:夏世勇、李建军构成短线交易当日收市后,本公司股票当日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额为其构成短线交易部分的每股获利)8,464元、46,000元上交公司,并各处以罚款10,000元;黄险波虽无获利,但鉴于其违规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罚款10,000元。
日前,夏世勇、李建军已将其获利及罚款上交公司,黄险波亦上交了10,000元罚款。
本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引以为戒,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