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鑫富药业”)增发不超过3,36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911号文核准。本次增发的招股意向书摘要、网上发行公告及网下发行公告已刊登于2009年9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现将本次增发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发股份数量不超过3,36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募集资金需求协商确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126.76万元。本次增发A股发行价格为11.98元/股。本次增发股票网上申购简称为“鑫富增发”,申购代码为“072019”。
本次发行采取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和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原A股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在网上、网下进行发售。原A股股东通过网上申购行使优先认购权。公司原A股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9年9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A股持股数量以10:1.5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如获得超额认购,则除去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有效申购获得足额配售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本次增发投资者的认购情况,对网上、网下预设发行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以实现网下配售比例与网上配售比例趋于一致。
本次增发投资者的申购日为:2009年9月22日。
本次增发鑫富药业股票停复牌时间为:2009年9月22日—2009年9月24日全天停牌、2009年9月25日恢复正常交易。
二、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
本次发行将向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公司原A股股东最大可按其股权登记日2009年9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A股持股数量以10:1.5的比例行使优先认购权,即最多可优先认购28,665,000股,约占本次增发最高发行数量的85.31%。
公司原A股股东优先认购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股权登记日2009年9月2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A股持股数量乘以0.15(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如原A股股东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与其他网上申购的部分一起参加比例配售。公司原A股股东放弃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按照2009年9月18日(T-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上发行公告》和《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发售。
公司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申购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申购简称为“鑫富增发”,申购代码为“072019”。
申购款=申购股数×11.98元/股。
三、其它投资者和公司原A股股东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申购的规定
除公司原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外,公司原A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还可以参与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非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分为网上申购和网下申购。
参加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A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1、网上申购部分
参与网上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下限为1股,参与本次申购的每个投资者的网上(含优先认购权部分)申购上限为1,680万股。网上申购简称为“鑫富增发”,申购代码为“072019”。参与申购的每个股票账户应按申购价格和股数缴纳足额申购款,申购款=申购股数×11.98元/股。
2、网下申购部分
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每张《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的申购下限为10万股,否则视为无效申购。超过1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不含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1,680万股。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0571-87901974、87902733。咨询电话:0571-87901925、87902735。
机构投资者须于2009年9月22日(T日)下午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深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且须在网下申购日2009年9月22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 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9年9月22日(T日)17:00时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定金或缴纳的定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间。
申购款=申购股数×11.98元/股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申购定金或申购款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户 名: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湖墅支行
账 号:1202020629900010168
同城交换号:206
异地交换号(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02331002069
开户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377号
银行查询电话:0571-88377080、88377083
银行传真:0571-88377083、88377070
本次增发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鑫富药业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
发行人: 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