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要案频频告破
⊙记者 张欢 ○编辑 王颖
资本市场的法制建设,既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法制建设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重拳出击,联合公安、司法部门查处了一批破坏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从事证券业务的法律界人士表示,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长期困扰证券市场的大股东占款、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等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了有力的打击,成效斐然,大大提升了投资者的信心。
杭萧钢构案——内幕交易第一案
杭萧钢构案是我国证券市场进入全流通时代后,最具代表性的内幕交易案,被称为全流通时代“内幕交易第一案”。
2007年2月15日,杭萧钢构披露了一则公司正在洽谈一份总额折合人民币300亿元的巨额合同的信息。而在此之前的2月12日,杭萧钢构的股价即以涨停报收。从2月12日到4月3日,杭萧钢构的股价出现了13个涨停,成为市场和媒体关注的焦点。
4月4日,证监会以股价异动及涉嫌存在违法违规事项原因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4月30日,证监会做出处罚决定,内容为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对杭萧钢构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认定某证券营业部账户在杭萧钢构案中涉嫌内幕交易,将有关证据线索提交公安机关。
公安部门经过半年侦查,查明了杭萧钢构涉案人员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的犯罪事实。2007年1、2月间,原杭萧钢构证券办主任陈玉兴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了杭萧钢构商谈金额高达300亿的安哥拉安居建设工程项目,并于2007年2月12日、13日、14日指令其炒股合伙人王向东连续三天大量购入杭萧钢构股票。此外,陈玉兴还帮助时任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的罗高峰购买4万股股票。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监会要调查杭萧钢构,遂将有关情况告知王向东。次日,王向东接受指令,将陈玉兴所持696万股杭萧钢构股票一并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4月10日,陈玉兴将罗高峰委托其管理账户上的4万股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6万余元。
2008年2月2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萧钢构涉案人员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进行一审宣判: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陈玉兴、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之后的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而此案也成为我国第一例“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判例。
汪建中案——罚款金额最大案件
“汪建中案”是证监会查处的利用咨询机构地位和影响操作市场第一案,也是证监会对违法个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金额最大的案件,总计金额高达2.5亿多元。
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9日期间,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咨询报告,方式包括在首放证券网上发布名为“掘金报告”的咨询报告,并提供给东方财富网、新浪网等多家媒体。
时任北京首放大股东、执行董事,被投资者痛斥为“股市黑嘴”的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多个拖拉机账户买入咨询报告中推荐的证券,并在咨询报告向社会公众发布后卖出证券,实施了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
据统计,汪建中以上述方式买卖的证券包括“工商银行”、“交大博通”等38支股票和权证,累计获利1亿2575多万元。而在北京首放咨询报告对相关证券做出推荐或者投资建议时,汪建中参与了决策过程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而北京首放的咨询报告亦对投资者有比较广泛和重要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最后认定,汪建中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法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同金额的罚款。同时,鉴于汪建中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对汪建中采取终身证券市禁入措施。
董正青案——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
董正青内幕交易案,是中国证监会2006年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证券市场重大案件之一,被称为“券商内幕交易第一案”,受到证券市场有关各方的广泛关注。
2006年4月中下旬起,“延边公路”股价持续飙升。6月5日,延边公路披露广发证券拟借壳延边公路上市。9月11日,延边公路披露了吸收合并广发证券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方案。证监会对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等人涉嫌内幕交易和泄漏内幕信息,于2007年5月将其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移送公安部。2008年5月23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天河区法院提起公诉。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2月至5月,董正青直接主导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运作,并将这一内幕信息告知其弟董德伟,并指示其与2月23日到10月18日之间共投入7000多万元,累计买入1450多万股,卖出后盈利5000多万元。此外,董正青还将消息泄露给同学赵书亚,后者筹集资金200万元,累计买入延边公路49万股,获利100多万元。
法院一审认定,董正青的上述行为,违法了《刑法》第180条的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而董德伟、赵书亚也相应获刑。
一年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