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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三联”对簿公堂 双方拒绝法庭调解
    2009年09月2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郑义 实习生 郭邦晖 ○编辑 全泽源
      ⊙记者 郑义 实习生 郭邦晖 ○编辑 全泽源

      

      打了一年多口水仗后,目前由国美控股的三联商社与原控股股东三联集团初次进行法庭交锋。三联商社诉三联集团一案,于昨日开庭审理,诉讼双方当场表示,此案无调解基础,均拒绝调解,该次审理最终以休庭结束。

      昨日下午1点半,该案于济南市中院按时开庭审理。原告三联商社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将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二、判令被告将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据三联商社陈述,此前三联集团在重组三联商社的前身郑百文过程中,承诺许可郑百文无偿使用由三联集团注册的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并承诺三联集团不再以任何方式从事家电零售业务。随后,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三联集团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注册号为“779479”的“三联”商标,使用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联”商标有效注册期满止(包括续展的期限),三联集团应在“三联”商标有效期届满时负责对“三联”商标进行续展,三联集团承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商号。

      三联商社委托律师称,被告却于2008年6月25日擅自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将“三联”商标的所有权,转让至第三方“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名下,如果商标易主,三联商社的资产完整性和经营连续性将会因此面临重大法律风险。

      在双方的辩论中,“鉴于条款”成为争论的焦点。三联集团称,三联集团与三联商社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三联商社无偿、无期限地使用三联商标,其条件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而现在前提条件已灭失,原告无权要求无偿受让三联商标。对于三联商社停止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方的请求,三联集团称,原告请求三联集团停止向第三人转让商标,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诉讼双方当庭均表示拒绝调解,均认为本案无调解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