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函告如下:
一、集团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6650万股(占当时本公司总股本的6.90%),就集团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贷款人民币10000万元,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提供了质押担保(详见2006年7月1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根据本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5股(详见2008年4月2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同时2009年3月9日集团公司持有的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部份可以流通(详见2009年3月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因此集团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解除上述质押担保合同时限售流通股数量已变更为10,471.0547万股、无限售流通股数量变更为1,831.4453万股,共计12,302.5万股。
二、签订新的质押担保合同。集团公司以所持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10,471.0547万股和无限售流通股1,831.4453万股共计12,302.5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6.90%),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阴市支行提供了9500万元最高额质押担保。该股权质押担保事宜经江苏省无锡市锡城公证处(2009)锡证经内字第6735号公证书公证,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09年9月22日。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