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二、 根据相关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风险收益特征的规定,本公司旗下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可以投资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其中,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只能参与新股申购,不能在创业板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三、 今后,本公司旗下新增基金如果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亦可投资创业板上市证券,届时,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
四、 风险提示
创业板市场,是为了适应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发展需要而设立的市场。投资于创业板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以及创业板自身的风险。首先,主板市场存在的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诚信风险、上市公司盲目投资风险、中介机构不尽职导致的公司质量风险、股票大幅波动风险、市场炒作风险等,创业板市场都会存在。其次,创业板市场具有自身的特定风险,由于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发展相对不成熟,生产经营的不稳定性较强,因此其较主板的风险相对较高。
基金投资于创业板上市证券,可以分享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带来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因创业板风险而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