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国资委将积极探索直接持股出资企业
2009年09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徐虞利 ○编辑 阮奇
⊙记者 徐虞利 ○编辑 阮奇
昨日,国务院国资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地方国资委重视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积极探索国资委直接持股方式,依法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监管。
国资委研究中心专家表示,国资委对上市公司直接持股的模式在各地方都有所尝试探索,目前地方国资架构一般有三级,由上至下为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出资企业,而对地方经济非常重要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一般倾向由国资委直接持股,以更好发挥其支柱和对地方经济的引导作用。
“国资委直接持股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权也面临一些问题,一般国资委通过董事会派出代表行使股东权利,但如果是以别的形式操作,国资委作为一个行政机构在上市公司注册和一些现行法律法规方面会面临不少问题。”该专家表示,目前国资委本身的发展也面临监管和运营两大功能的区分,国资委直接持股的探索也是运营功能的改革往前迈了一步。
对于地方金融企业的监管,《意见》提出,地方国资委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立足于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管,正确处理与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关系。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决定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按行业监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