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于2009 年9 月17 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09 年9 月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徐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5人,实际表决的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订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议案,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净月支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净月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净月支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本笔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RMB100,000,000.0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贷款期限为三十六个月。为确保上述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申请顺利,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拟与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净月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项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两名独立董事刘秀焰女士、李力先生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净月支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1亿元提供担保的议案》。并就此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长春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北京高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申请贷款是为了满足项目开发对资金的需要,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笔贷款事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高盛华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是安全且可行的。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