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48号文核准,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甲方”)于2009年9月3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26,500万元,扣除发行等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305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09年9月18日完全到位,并由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川华信验【2009】2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09年9月24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以下统称为“乙方”)和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230330422910000099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0035490809600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513631010018010020015,甲方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26,500万元,扣除发行等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305万元全部存放于上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增4万吨药芯焊丝技术改造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和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询问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继兵、冯春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到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该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该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该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该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