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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2009年09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 告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09-034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726号文核准,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8月12日采取向原A股股东按持股比例优先配售,剩余部分以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93.3751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4.6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979,999,994.6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0,887,933.61元(包括承销保荐费用、股权登记、律师、验资等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49,112,061.07元,到位资金业经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浙天会验[2009]第137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募集的资金将投入用于年产45,000吨室温硫化硅橡胶及配套工程项目、年产30,000吨甲基氯硅烷副产物综合利用Ⅱ期工程、绿色农药剂型制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进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浙江天健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浙天会审[2009]第3480号《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说明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截至 2009 年8月1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11,336.77万元。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自筹资金投入金额拟置换的公司预先投入金额
    年产45,000 吨室温硫化硅橡胶及配套工程项目5,184.295,184.29
    年产30,000 吨甲基氯硅烷副产物综合利用Ⅱ期工程2,985.082,985.08
    绿色农药剂型制造项目3,167.403,167.40
    合计11,336.7711,336.77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采用通讯方式举行。应参加会议的董事会成员9人,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发出表决票9票,截止会议通知确定的2009年9月23日下午17时止,共收到董事有效表决票9票。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11,336.77万元置换上述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11,336.77万元。此外,根据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所披露内容,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86,633万元的部分(82,782,061.07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经核查后,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金。”

    监事会核查后,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同意以本次募集资金11,336.77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此外,根据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增发A股招股意向书》所披露内容,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86,633万元的部分(82,782,061.07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保荐意见》,意见认为:“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公司业务发展,新安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1,336.77万元。上述置换行为未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中信证券及其保荐代表人已认真审阅了相关议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认为新安股份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的置换行为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