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9月2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4)乐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本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嘉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凯托进出口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执行本公司申请执行乐山中院(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566,798.43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费16万元,已依法执行1,500,000元,剩余6,226,798.43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乐山中院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后,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了(2004)乐执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无财产执行积案适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对已发放债权凭证的积案,无论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辅之以发放债权凭证,还是以单独发放债权凭证的方式处理的,均应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重新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14日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公司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上述事项为本公司以前年度应收货款纠纷案件,相关诉讼及其进展情况请参见本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及2006年年度报告之“重要事项”部分。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10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9月2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4号、第794-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
被告:本公司
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1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二、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4-1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
被告:本公司
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的价值60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现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法院提出解除该项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的价值600万元部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上述事项相关情况请详见分别刊登在2009年4月23日、5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21、032号内容。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