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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09年09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10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9月23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4)乐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本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省嘉州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凯托进出口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执行本公司申请执行乐山中院(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566,798.43元,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费16万元,已依法执行1,500,000元,剩余6,226,798.43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发放债权凭证,乐山中院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后,于2006年11月16日作出了(2004)乐执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无财产执行积案适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办法》的规定,对已发放债权凭证的积案,无论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辅之以发放债权凭证,还是以单独发放债权凭证的方式处理的,均应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重新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乐山中院于2009年8月14日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乐民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公司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上述事项为本公司以前年度应收货款纠纷案件,相关诉讼及其进展情况请参见本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及2006年年度报告之“重要事项”部分。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10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9月2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4号、第794-1号《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

      被告:本公司

      法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213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二、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794-1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原告:峨眉山市固久钢球厂

      被告:本公司

      法院于2009年4月17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的价值60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现原告于2009年8月25日向法院提出解除该项财产保全的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法院于2009年8月25日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享有的位于峨眉山市乐都镇的矿山开采权(采矿许可证号:5100000520040,矿山编号为:5111810056)中的价值600万元部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上述事项相关情况请详见分别刊登在2009年4月23日、5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21、032号内容。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