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曾于2007年4月6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立案调查通知书》(甘证监立通字7号),由于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07-007号)。
2009年9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2009]3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规事实
(一)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1、擅自将5万吨赖氨酸项目改扩建年产12万吨谷氨酸项目,未按规定对变更情况予以披露;
2、擅自处置年产10万吨玉米淀粉生产线项目,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二)未如实披露股东关联关系。
经中国证监会查证,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荣华工贸与原并列第三大股东的武威市华信食品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融达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能在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以及原《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处罚原文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1、 责令荣华实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 对张严德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 对刘永、程浩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4、 对严新林、孙效东、卢万发、严其林、张百生、杜建萍、王森、何鹏举、李生玉、杨天保、杨智、查金堂、杜彦山、李清华、卢俊、李明、贺明山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发现上述事项后,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处理,并于2007年完成了对上述事项的整改,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进一步完善决策程序,规范公司及自身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甘肃荣华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