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9月23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津高民四初字第27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就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做出裁定:驳回原告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诉讼的受理情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受理了原告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03年11月14日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及诉状等法律文书。该诉讼事项共经过两次开庭,分别是2004年6月4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2004年9月22日进行了第二次开庭,两次开庭只进行了原被告双方证据交换,并未进入法庭辨论阶段,法庭也没有做出判决结果。
公司自2003年12月3日起至今,通过发布临时公告与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等形式对该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了持续性披露,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药材集团公司,在1997年资产置换重组过程中进行股权转让,尚欠原告股份转让金合计315,323,801.60元人民币。
三、诉讼的裁决情况。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9日就该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做出裁定:驳回原告天津金耀氨基酸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递交上诉状。
四、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诉讼的裁定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