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部分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退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相关规定,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我公司具备生产大型非公路矿用车的能力,研制生产的非公路矿用车符合财关税[2008]20号中规定的技术规格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生产矿用车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予以先征后退,确认的应退税款25,433,481.85元已于2009年9月24日全部退回到公司,该款项将主要用于有关大型矿用自卸车的研发、生产以及自主创新建设。
按上述文件规定,该退税款项应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现在公司已按规定将上述退税款暂记入对国家财政部的专项应付款账户,今后将按照相关政策及规定来执行。
目前公司正在办理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为生产矿用车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退税申报手续。待收到上述款项后,公司将按照规定执行并及时公告。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的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此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公司为生产矿用车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将予以免征。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