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已计入损益的开发支出不在以后期间确认为资产。在开发阶段的资本化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
公司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划分为使用寿命有限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的,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综合各方面因素(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参考历史经验,或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等)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按照上述方法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该项无形资产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采用直线法摊销,并在年度终了,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整。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公司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则估计其使用寿命,按直线法进行摊销。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无形资产按照其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相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无形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十五)商誉
商誉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成本超过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或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取得日或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与子公司有关的商誉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单独列示,与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有关的商誉,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中。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至少在每年年终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时,商誉的账面价值根据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分摊至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十六)长期待摊费用
1、长期待摊费用确认标准为:公司已经支付,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
2、长期待摊费用计价及摊销: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在受益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
(十七)项目前期费用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尚未正式立项之前,发生的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等各项费用。
一般基建项目前期费用,正式批准立项之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正式批准立项之后,发生的项目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成本。
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前期费用,在国家批准立项之前,分项目在“项目前期费用”科目中单独归集;国家批准立项之后,如该项目前期费用列入概算,则将已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转入在建工程相应项目成本,如项目前期费用未列入概算,则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每一会计期末均应对项目前期费用余额进行检查,如有迹象表明该项目将取消,则将该项目前期费用一次转入当期管理费用。
(十八)其他主要资产的减值
1、资产减值的核算方法:
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减值已在本附注四相应项目的会计政策中披露,其他主要资产减值的核算方法如下。
在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包括:
(1) 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 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 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 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 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 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7) 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存在减值迹象的,公司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发生了减值的,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可收回金额;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认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
2、资产组的确定
(1) 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的认定,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考虑公司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2) 公司进行资产减值测试时,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十九)借款费用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资本化金额,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继续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
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1)专门借款:
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
工程主体资产全部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的年度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全额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部分工程主体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在工程建设与生产运营并行期间的年度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应按适当的比例,确定应计入在建工程的资本化利息金额;工程全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其借款费用应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2) 一般借款
有确凿证据表明,工程项目占用了一般借款,并且占用一般借款数额能够直接准确认定时,根据工程项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工程项目占用一般借款而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同时从事多项大型基建工程项目建设,且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同时运行的,难以明确区分某一工程项目是否占用一般借款时,按照以下办法确定应由计入在建工程的资本化借款费用,并在各大型水电基建项目之间分摊,未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资本化借款费用总额=累计在建基建工程借款占用额×资本化利率
注:“在建基建工程”包括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工程暂收暂付款三部分,下同。
累计在建基建工程借款占用额=Σ(在建基建工程每月借款占用额×1/会计期间涵盖的月数)
在建基建工程每月借款占用额=当月在建基建工程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月初资产总额×月初借款总额
注:“月初资产总额”应扣除可明确判断未占用借款的资产项目,下同。
当月在建基建工程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月初在建基建工程账面余额+当月在建基建工程支出总额/2
资本化利率=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加权平均利率= | Σ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 | ×100% |
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
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 Σ每笔借款本金 | 每笔借款实际占用天数或月数 |
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或月数 |
某工程项目资本化借款费用额=资本化借款费用总额×(某工程项目月初累计在建基建工程支出数/全部工程项目月初累计在建基建工程支出数)
(二十)综合管理费用
能够直接认定属于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用的支出(包括各工程建设部的管理费用、与工程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咨询费等),直接计入该在建工程项目成本;不能直接认定属于某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用的综合管理费用(如多项目工程管理机构费用等),按以下原则分摊并计入在建工程:
1、同时管理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直接为工程项目服务的驻外机构,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公摊费用、成本,以各在建工程项目期初在建基建工程账面余额占全部工程项目期初在建基建工程账面余额的比例为权重在所辖各工程项目之间分摊。
2、同时为两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和未开工项目发生的水文气象、地质地震监测等流域多项目滚动开发公摊费用,按各项目设计装机容量比例在各在建工程项目成本之间分摊。
(二十一)金融负债
1、金融负债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公司的金融负债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公司交易性金融负债包括:A、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或近期内回购而承担的金融负债;B、公司基于风险管理、战略投资需要等,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C、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
公司持有该类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价,并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如不适合按公允价值计量时,公司将该类金融负债改按摊余成本计量。
(2) 其他金融负债
公司的其他金融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主要包括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其他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公司拥有的其他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等,按其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在初始计量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和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两者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2、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公司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十二)职工薪酬
公司职工薪酬指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公司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应的产品成本、劳务成本、资产成本及当期损益。
(二十三)预计负债
公司发生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为预计负债:(1)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因时间推移导致的预计负债账面价值的增加金额,确认为利息费用。
(二十四)递延收益
公司递延收益为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和售后租回业务的未实现收益,其中售后租回业务的未实现收益的摊销方法为实际利率法。
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核算方法见本附注四之政府补助。
(二十五)收入确认原则
所属事业单位:
1、财政补助收入:在收到国家财政或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拨款时予以确认。
2、上级补助收入:在收到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拨款时予以确认。
3、科研收入:属于国家或部门拨款的,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合同规定进度的价款确认。
4、技术收入:在承担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项目已经完成,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凭证时予以确认。
5、其它业务收入:在学术交流、期刊出版、举办科技展览等业务已经完成,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凭证时予以确认。
6、产品销售收入:在产品已经发出或工业性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
7、其它经营收入:在承包工程项目已经完成,运输等劳务已经提供或售出的材料已经发运,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予以确认。
8、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在予以收到附属单位的上交款项或者取得入账凭据时确认。
9、其它收入:在收到款项或取得收款的凭据时,确认其它收入的实现。
所属企业单位:
1、销售商品
公司销售的商品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公司根据已完工作的测量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3、让渡资产使用权
公司在与让渡资产使用权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利息收入按使用货币资金的使用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二十六)建造合同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公司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公司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公司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方法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二十七)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计量。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公司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公司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八)租赁
如果租赁条款在实质上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该租赁为融资租赁,其他租赁则为经营租赁。
1、公司作为出租人
融资租赁中,在租赁开始日公司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经营租赁中的租金,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公司作为承租人
融资租赁中,在租赁开始日公司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公司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经营租赁中的租金,公司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九)所得税
1、公司的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按照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公司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予以确认,但同时满足能够控制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的,不予确认;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即在可预见的将来有处置该项投资的明确计划,且预计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除了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以外,还有足够的投资收益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予以确认。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除企业合并、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所得税外,公司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2、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3、合并纳税情况:公司不存在合并纳税情况,报表合并范围内各单位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报表重大会计政策的变更
中国三峡总公司2008年度无会计政策变更。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1、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收购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证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永安
签署日期:2009年9月27日
律师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负责人:王丽
经办注册律师:郭克军 赵怀亮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2009年9月27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序号 | 名称 |
1 | 中国三峡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2 | 中国三峡总公司党组成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
3 |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协议》 |
4 |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协议补充协议》 |
5 | 中国三峡总公司、其党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前6个月持有或买卖长江电力股票的情况 |
6 | 相关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长江电力股票的情况 |
7 | 《中国三峡总公司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8 |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意见书》 |
9 |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二、备查地点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
股票简称 | 长江电力 | 股票代码 | 6009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1家)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5,851,822,396股 持股比例: 62.17%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1,587,914,543股 变动比例:中国三峡总公司持股比例增加5.46%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本次收购涉及股份总额超过长江电力总股本的50%,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本次收购已经三峡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经长江电力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李永安
签署日期:2009年9月27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名称: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查阅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21层 |
联系人: | 陈东 |
联系电话: | 010—58688900 |
上证所网站: | http://www.sse.com.cn |
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李永安
签署日期:200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