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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增长率上限目标 防止经济大起大落
    保险行业准入门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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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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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
    2009年09月2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衡道庆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衡道庆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要求法律责任人和总精算师确保产品说明书客观、真实、无重大遗漏;新型产品的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条款及产品说明书保持一致;信息披露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禁止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使用与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从以下方面规范了投连险的信息披露:投连险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享有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选择权的,应当在投保单和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示,同时明确了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所享有的权利;细化了投连险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尤其是明确了利益演示的相关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每周公布一次投资账户单位价格,同时要求在公司网站披露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的历史信息;细化了半年度信息公告的内容,修订了保单状态报告的有关内容;增加产品风险提示的要求,规定保险公司在保单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时及时催告投保人。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办法》从销售、售后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性,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对于规范保险公司宣传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