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上午九时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中路九号本公司一楼接待室召开了二零零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股东大会"),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为190,430,242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建明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普通决议案:
1、 委任倪植森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同意:190,430,24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委任程宗慧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同意:189,888,242股;反对:54200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该议案获得通过。
3、 委任郭义民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同意:189,888,242股;反对:54200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反对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委任董家春先生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同意:190,430,242股;反对:0股;同意的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的作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由此,提交股东大会的四项议案均获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股东大会由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委托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现担任点票监察员,进行书面投票点票工作。
本次股东大会由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孙喆律师、李晓辉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