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9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09年9月23日以邮件的形式发给各位董事,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为7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为7人,会议由董事长张宏伟先生主持,监事会全体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全票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且发行完毕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的40%;
2、向公司原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配售,具体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售、配售比例等)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状况以及发行具体事宜确定;
3、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7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4、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调整负债结构;
5、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公司债券等相关事宜;
(1)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授权事项
①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编制及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签署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和协议;
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具体制定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的具体数量、债券期限、利率、募集资金用途、是否设计回售或赎回等条款、发行时间(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发行的数量等)、发行上市场所、具体申购办法、公司股东配售、还本付息的安排、确定相关担保安排等事项;
③决定聘请参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
④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事宜;
⑤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⑥在市场环境和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⑦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事宜。
(2)关于风险防范的授权事项
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
①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授权的期限自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失效或上述被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视情况而定)。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方案需以最终获得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
由于公司决定投资粮食产业,因此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需要修改,具体如下: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国际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对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高科技产品开发、生产、销售;食品及农产品精深加工;连销经销建筑材料;资本经营、企业产权交易及重组等。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粮食收购。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国营贸易或国家限制项目取得授权或许可后方可经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工程承包,职业中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物业管理;经销建筑轻工材料,家具,家居装饰材料,建筑机械,五金交电,卫生洁具;生产、销售电接触材料品,开发无银触头相关产品;粮食销售,水稻种植,优良种子培育、研发。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09年10月15日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09年10月15日上午9时(会议签到时间为上午8:30—9:00)
3、会议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17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会议期限:半天
6、股权登记日:2009年10月9日
(二)会议议题
1、《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的议案》
(三)出席对象
1、截止2009年10月9日下午3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符合出席会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授权代理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样式见附件)、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应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持股证明及出席人有效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9年10月14日 上午 9:00时 — 11:30时
下午14:00时 — 16:30时
3、登记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16层证券部
4、联系人:殷勇、杨洪波
5、联系电话:0451-53666028
6、传真:0451-53666028
7、邮编:150001
8、股东或其授权人出席股东大会时请出示相关证件的原件
9、其他事项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盖章/签字):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票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联系电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均有效)